北京市文联关于开展第十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
评选工作的通知

[关闭本页] 来源:市文联      发布时间:2023-02-10

各文艺家协会、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

  接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第十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工作已经开始。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自觉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聚焦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使命任务,评选推出一批讴歌新时代、反映新成就、代表首都文化形象的优秀作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力量。

  二、评奖范围、奖项设置及参评条件

  (一)评奖范围

  1.本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只评选作品。参评作品种类包括戏剧、电影(包括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音乐作品(包括歌曲、交响乐、民乐)、文学作品(包括长中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儿童文学、诗歌、散文、网络文学等)、其他艺术类作品(包括曲艺、舞蹈、杂技、书法、美术、摄影、民间艺术作品、文艺评论等)。

  2.本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参评作品的时间要求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播映、演出、发表、出版的新作品。

  (二)奖项设置

  本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优秀作品25部。其中,戏剧5部、电影4部、电视剧4部、广播剧1部、音乐作品4首、文学作品4部、其他艺术类作品3部。

  (三)参评条件

  1.戏剧作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1)持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我市国有或民营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创作排演的戏剧作品。

  (2)具有较强的思想性,达到较高的艺术水准,累计各类演出场次年均不少于15场,在社会上产生良好反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参加北京市、中央有关单位组织的线上演出、演播,也可计入演出场次。

  2.电影、电视剧作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1)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录制、摄制或参与录制、摄制(参与策划、确定选题、组织创作、承担资金),一般需在我市立项,拥有版权和评奖申报权、并且有资格代表北京市参加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的电影、电视剧作品。

  (2)在电影院、电视台、网络平台放映、播出,电影放映场次、观众人数较高,具有一定票房规模,电视剧收视率较高,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3.广播剧作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1)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录制或参与录制(参与策划、确定选题、组织创作、承担资金),拥有版权或评奖申报权、并且有资格代表北京市参加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的广播剧作品。

  (2)在电台多次播放,具有较高的收听率和积极的社会反响。演播、制作、配乐、音响等均具备较高水准。

  4.音乐作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1)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以及从事音乐创作生产的文化科技企业创作、录制(参与策划、确定选题、组织创作、承担资金等)的音乐作品。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以及从事音乐创作生产的文化科技企业录制、摄制或参与录制、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广播剧中的歌曲作品也可参评。所有参评作品须拥有版权、著作权或评奖申报权、并且能够代表北京市参加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

  (2)在电台、电视台、网络音乐平台上多次播放、播出,在重要演出中演唱,受到听众喜爱,在较大范围的群众中传唱,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

  5.文学作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1)市属出版单位以及从事文学创作生产的文化科技企业发表、出版或北京作家协会会员创作并发表的文学作品,如为图书需能够代表北京市参加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

  (2)具有较高的思想、艺术水平,并且在制作、装帧、印刷上达到较高的水平和质量,具有较大的发行量,在读者中产生较大社会反响,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6.其他艺术类作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1)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和各文艺家协会会员创作的曲艺、舞蹈、杂技、书法、美术、摄影、民间艺术、文艺评论等文艺作品。

  (2)作品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艺术感染力,体现时代特征,富有创造性,制作精良,在社会上产生良好的反响。

  三、申报要求

  参评作品申报材料分别包括:

  1.参评作品的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广播剧、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作品完整、清晰的 CD、DVD 光盘或 U 盘;戏剧、广播剧作品同时需提供文字脚本;音乐作品提供词、曲谱,不得报送 MTV)。申报前请认真检查报送作品的画面和声音质量。

  2.文学作品的样书样刊样稿,书法、美术及其他艺术类作品的复印件或相关材料。

  3.作品申报表(见附件1)

  以上材料均一式十三份。文字材料请使用 A4纸。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7日(正月初六)。

  四、评奖组织机构

  评选工作由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委员会(简称总评委会)负责进行。总评委会由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各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总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文艺处。总评委会下设由相关单位牵头成立的专项评委会。

  1.戏剧专项评委会,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联系人:刘元霞;联系方式:85157216,liuyuanxia@whlyj.beijing.gov.cn);

  2.电影专项评委会,由市电影局牵头负责(联系人:章颖;联系方式:55569199,jpb@bjxcb.gov.cn);

  3.电视剧专项评委会,由市广播电视局牵头负责(联系人:颜哲;联系方式:64081231,yanzhe@gdj.beijing.gov.cn);

  4.广播剧专项评委会,由市广播电视局牵头负责(联系人:汪田诗;联系方式:65157723,xgch2012@126.com);

  5.音乐作品专项评委会,由市广播电视局牵头负责(联系人:汪田诗;联系方式:65157723,xgch2012@126.com);

  6.文学作品专项评委会,由市新闻出版局牵头负责(联系人:张瑞江;联系方式:55569065,chuban@bjxwcbj.gov.cn);

  7.其他艺术类作品专项评委会,由市文联牵头负责(联系人:苑柏;联系方式:66230139,zulianbu@bjwl.org.cn,各相关艺术门类作品申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参照附件2)。

  五、工作纪律

  1.申报作品必须按《通知》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作品存在违反评奖要求、虚报材料的情况,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

  2.凡发现获奖作品有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由市委宣传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及奖牌和奖金。

  3.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参与参评作品创作的,不得担任评委;有作品参评的创作生产单位的领导,原则上不得担任相关奖项的评委;确因工作需要担任评委的,讨论涉及到本单位参评作品时,应退席回避。

  六、其他

  评选工作将根据《第十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进行。
 

  附件:1.第十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作品申报表

     2.其他艺术类作品申报联系表

     3.京市文联关于开展第十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2023年1月7日


 


文艺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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