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演出中演唱歌曲侵权,谁来“背锅”?
模仿别人的作品参与商演盈利,到底需不需要获得权利人的授权?随着模仿秀文化越来越火,“男版邓丽君”和“Machel Jackson再世”纷纷涌入大众的视野。在各路演员素人在舞台上打扮成明星歌手的样子翻唱他们的当红歌曲时,除了惊叹于这些模仿者精湛的表演技巧,一个法律问题也随时浮现:模仿他人形象演唱他人歌曲是需要经过授权的吗?如果需要,授权责任是需要谁来承担哪?是表演者自身还是演出组织者?
本文将结合尧迪“刀郎模仿秀”案件事实和法院判决,解读《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厘清模仿秀节目中,谁是获取歌曲版权方授权许可的责任主体。
尧迪“刀郎模仿秀”侵权纠纷案:
[(2019)苏1282民初7380号、(2020)苏12民终1765号]
尧迪(本名卢学武)在参加泰州稻草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的一场演出时现场演唱了《2002年的第一场雪》《情人》两首歌曲,双方约定演出费用为6000元。尧迪和泰州稻草人公司均未联系歌曲版权方啊呀啦嗦公司获取授权。啊呀啦嗦公司委托律师向法院对表演者尧迪提出侵权诉讼。尧迪方则认为其“是在有组织者组织的演出中进行表演,无需自行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案件争议焦点:
尧迪作为表演者是否需要对其演唱《2002年的第一场雪》《情人》两首歌曲负有征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责任。
适用法律: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裁判要旨: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权利人作品进行演出的侵权行为,表演者和演出组织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有组织者的演出中,为了避免表演者个体分别寻求许可带来的不经济和便利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法律规定由演出组织者寻求许可并支付报酬,但该项规定并未免除表演者对自身演出作品是否获得授权的注意义务。
案例分析:
1、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可见表演者是第一责任人。在规定了表演者义务的同时,第三十八条赋予了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两项人身权和四项财产权,这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是对表演者应履行义务的补充。该条法律设定两个义务主体是为了权利人更方便地找到使用者,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不能被解读为限制权利人行使权利。
2、从涉案演唱会性质分析演出组织者的法律地位
涉案演唱会属于营业性组台演出,表演者来自四面八方,整台节目由每个表演者的拿手曲目拼凑而成。对于组台性质的演出,演出组织者与表演者是松散的一次性合作关系,对表演者的选择主要看其最擅长的节目,演出组织者不会主动指定其表演完全不熟悉的曲目。从表演者角度讲,个体演员也是凭其最拿手的作品才能立足于演出市场,才有机会受邀穿梭不同的演出场合。因此,对于表演者使用的音乐作品,表演者比演出组织者更早接触到作品权利人,更有条件获得许可。因此,表演者使用作品进行商业演出应是获得授权的第一责任人。
3、表演者和演出组织者可以通过协商,在合同中明确负责清理版权的义务主体
既然法律规定表演者和演出组织者都有义务获得权利人许可,那么到底由谁最终负责清理版权?这完全要看双方的约定。表演者在参加演出时,一般都会和组织者签署演出合同,除了约定演出内容、演出报酬、支付方式以外,最重要的是需要明确演唱曲目的版权由哪一方负责清理,这就要看各方的谈判能力了,法律不干涉。如果未约定,那双方都是责任人。
找到权利人有时也不容易,可以先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寻问该作品是否属于其管理的,如果是国外的歌曲,可以尝试联系几大国际版权代理公司,如果环球音乐版权、华纳音乐版权,这些公司在中国都成立了公司,负责海外音乐作品在中国使用的授权。
综上所述,模仿别人作品并以此获利的表演者需要承担获得权利人授权的责任。如果该表演没有取得授权,表演者和演出组织者需要一同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案件提示模仿者翻唱他人歌曲的时候一定要积极获得权利人的授权。
作者:郭春飞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