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创作的剧本,质量如何认定?
一部优秀的影视剧背后一定有好剧本做支撑,没有高质量的剧本,就没有好看的故事。“内容为王”四个字常常被人们提及,但正所谓文无第一、武无第二,剧本作为一种艺术作品,由于其本身的特性,以及观众欣赏需求的多样性,其水平和质量的高低往往缺乏客观的标准,对其评价属于见仁见智的过程,因此关于剧本质量验收的问题,就成为了横亘在编剧与委托方之间的一道梗,常常发生编剧熬了数个通宵创作的剧本,被委托方一句“质量不行”而毙掉,就连创作费也打了水漂,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委托创作影视剧本中关于剧本质量认定的那些事儿。
第一问:能否以委托方主观标准来判断剧本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答案:可以,但是要符合公平原则,对委托方否认剧本质量理由的正当性进行考量,同时委托方对此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剧本创作无法像生产商品一样设定可量化的行业标准,那么委托方作为“金主爸爸”,凭借其拥有的强势市场地位,在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常常会约定委托方享有剧本的“终审权”,可以单方决定剧本的“生与死”。
在孟岩等与亚太盛世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11高民提字第14号),双方签订了情景喜剧委托创作合同,约定“如果编剧创作剧本未能达到委托方对质量与数量的要求,委托方可以随时停止委托,但委托方必须支付已经完成并通过剧本终审的集数酬金”“委托方预先支付稿酬,编剧后递交完成稿”。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先行支付了第一阶段全部稿酬,在编剧提交相应剧本文件后提出了修改意见,随后委托方支付了第二阶段大部分稿酬并让编剧继续创作剧本,编剧也提交了相应剧本和大纲等文件。最后结果是委托方称剧组使用了新的编剧创作剧本,而新的剧本也只使用了原剧本中的人物关系和近二十个故事点,并以原剧本未通过终审为由要求编剧退还已支付的全部稿酬。
法院认为双方虽然约定委托方行使终审权,但是未明确约定终审权该如何行使,法院认为委托方行使终审权应该符合公平原则,既然委托方有支付第一阶段稿酬、提出修改意见、支付第二阶段稿酬、继续让原编剧供稿的连续行为,表明委托方对编剧第一阶段的创作行使了“终审权”,故委托方以第一阶段剧本未通过终审为由要求编剧退还稿酬的理由不正当。编剧在第二阶段提交了相应的剧本,虽然不能认定此阶段剧本已通过委托方的终审,但是综合考虑到编剧创作剧本付出了劳动,并且委托方新的剧本也沿用了原剧本中的人物关系和近二十个故事点,从公平角度考虑,编剧应获得部分稿酬。
因此尽管在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以委托方主观标准来判断剧本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法院也会考量委托方否认剧本质量理由的正当性,综合考虑委托方行使终审权是否符合公平原则。
第二问:能否以有关部门的审查结果来判断剧本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答案: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的,不可以。
按照有关规定,某些题材的影视剧本进行拍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那么有关部门的审批结果是否可以作为剧本质量标准的依据,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是否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没有约定的,不能要求以此点判断剧本质量高低。
在赵亮等诉北京佳和盛世广告艺术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04高民终字第1482号),审理法院认为“20集的《青年毛泽东》剧本是张天民根据要求创作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成员对涉案剧本的评价及该小组要求该剧仅写到八七会议为止的理由表明,涉案剧本仅审批通过12集与剧本创作是否达到要求没有必然的联系,佳和盛世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这一主张,故其关于重大历史题材小组仅审批通过12集的事实说明张天民交付的作品没有完全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因而其有权拒绝支付未被审批通过集数的相应报酬的主张不能成立”。
同样,在周文杨与财经(北京)影视制作中心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19京73民终935号),审理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涉案剧本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要以重大办是否通过审查来判断,而且财经中心提交的所谓重大办的意见等相关证据缺少相关机构予以认可其效力的证明,故本院对财经中心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因此能否以有关部门的审查结果来判断剧本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要看双方当事人对此是否有约定。
第三问:剧本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案:第一,审查每一次剧本及修改稿交付时双方的反应及更改的部分,区分是否会影响剧本整体质量、阻碍合同目的实现。在甘文瑾与北京元恒影业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就电影剧本创作签订了委托合同,并约定对涉案文学剧本的审核以委托方的认可为准。在编剧提交剧本之后,编剧和委托人在微信沟通中仅就片名、部分情节进行讨论和调整,并不涉及剧本主要脉络发展、人物设置等结构性缺陷或者文字描述低劣、表达主题偏离等影响剧本整体质量、阻碍合同目的实现的实质性问题。由此可知,在编剧将剧本成果交付委托方时,委托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仅针对剧本某部分细节问题,没有对剧本主题、故事脉络发展、编剧创作水平等关乎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提出否定,委托方从整体上来看是认可剧本质量的。
在周文杨与财经(北京)影视制作中心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中,委托方采用了边写边拍的方式,根据编剧提供的涉案剧本进行了拍摄,其所称修改的部分,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历史、道具、服装、称谓、人物存续等细节的确认,对场景变换的协调等拍摄中常见的沟通内容,并非重大修改,不足以构成对涉案剧本的整体性否定。
第二,考量编剧对最终剧本的贡献率。在张某某诉海宁润禾影视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签订了电视剧剧本创作委托合同,约定委托方有权要求编剧对该剧剧本进行修改完善,且以润禾公司的修改意见为准。如果委托方认为编剧不适合完成该剧本的创作工作,前者可以终止本合约,但须支付编剧已完成所有工作应得的酬金。后委托方以编剧未按照其出具的书面审看意见修改剧本二稿为由拒付相应稿酬。后由他人完成剧本定稿,最终被搬上银幕。法院认为书面审看意见与委托方修改意见之间,上述修改意见与剧本定稿之间有相互矛盾之处,且委托方的修改意见是时时变化的。而双方签约的目的就是为了创作完成一个可作为电视剧拍摄基础的剧本,剧本定稿就是润禾公司认可的最终成果,其内容具有稳定性和客观性,因此对评判剧本二稿的贡献具有终局性的意义。
法院认为要评价受托编剧创作的剧本对定稿剧本的贡献,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因委托方支付了剧本一稿的稿酬,因此剧本二稿中在剧本一稿中已存在且未作修改的内容不应视为对剧本定稿的贡献。2.考虑到剧本定稿不同于剧本一稿和二稿,修改了人物关系和重新设置大量剧情。3.剧本二稿中新增的剧情中的大部分已被剧本定稿在修改后采用,剧本二稿中的部分文字修改被剧本定稿采用。4.剧本定稿在剧本二稿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剧情并对原有剧情进行了修改,同时还对剧本二稿中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5.剧本二稿中未被剧本定稿所采用的修改内容同样是润禾公司认可的已完成作品的一部分,客观上也会对剧本完善起到一定作用。
第三,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编剧已履行的合同义务、合同履行阶段。如果委托人认为编剧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创作事项,那么应该及时告知编剧,解除合同。如果编剧提交阶段性成果后,委托方仍然支付后续稿费并要求编剧继续创作交稿,那么委托方已经用自己的行为说明其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没有完全否定编剧的能力和剧本的质量。一步步索要并接收了编剧的劳动成果,委托方很难在最后一刻全盘否认剧本质量,并要求退还全部稿费。
作者:郭春飞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