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维权|网络直播可能存在哪些侵权风险?

[关闭本页] 来源:京艺苑      发布时间:2023-12-06

 

网络直播可能存在哪些侵权风险?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的广泛普及,网络直播已进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购物、娱乐、学习……网络直播的便利性和实时互动性吸引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利用直播平台传播信息、展示才艺、商品或提供服务。那么,在这个人人都可以开直播的时代,网络直播可能存在哪些常见的侵权风险需要我们注意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一、著作权侵权风险

  这是网络直播中最常见的侵权风险之一。直播间的宣传物料、装饰装潢以及网络主播直播时的言行等都可能使用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比如直播间张贴他人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宣传语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直播过程中播放他人的音乐、影视作品,展示他人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演奏他人的音乐,演唱他人歌曲,朗诵、即兴口述他人的小说、诗词等,如果这些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则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

  知名游戏主播刘谋(PDD)在一次直播中唱了歌曲《向天再借五百年》,被曲作者张宏光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后刘谋在新浪微博公开道歉称已达成和解,同时呼吁各主播和视频创作者在直播和内容创作中要注重提高音乐版权保护意识,尊重和保护版权方的合法权益。

  二、人格权侵权风险

  这也是网络直播比较常见的侵权风险。直播时如果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肖像、披露了他人的隐私,或者存在侮辱、诽谤他人的情况,则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人格权。

  近年来随着AI技术越发成熟,直播间开始大批涌现“明星脸”。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杨幂”“佟丽娅”等出现在各个直播间卖货或展示才艺,其实这些都是通过AI技术将主播的脸换成了明星的脸,这些行为都侵犯了被换脸的明星们的肖像权。

  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也是网络直播行业频繁出现的问题。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和诋毁商誉等行为。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网络直播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了混淆行为,包括:(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如果直播间的装饰装潢或主播的言行使观众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冠名、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比如,前文提到的用AI换脸明星进行直播的行为,除了侵犯明星们的肖像权之外,该行为还可能引人误认为其商品或服务与明星存在特定联系,属于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再如,在全国首例电竞赛事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斗鱼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经营的斗鱼网站全程、实时直播了耀宇公司享有独家转播权的DOTA2亚洲邀请赛,且在直播时擅自使用了耀宇公司的标识,耀宇公司遂将斗鱼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斗鱼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夺取了原本属于耀宇公司的观众数量,导致耀宇公司网站流量严重分流,影响了耀宇公司的广告收益能力,损害耀宇公司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弱化耀宇公司网络直播平台的增值力,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斗鱼公司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10万元。

  2.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网络的虚拟性增加了欺诈消费者的可能性,网络直播中的虚假宣传现象尤为常见,比如夸大宣传、名不副实,伪造数据营造虚假繁荣,以及刷单炒信等。

  刷单炒信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一些不良商家为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寻找“刷手”进行刷单(比如寄空包虚假交易)、刷量、刷钻,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从而影响消费者的最终购买决定。另外,还有反向刷单炒信,即雇人购买同行的商品进行恶意差评。

  在微播视界公司与林尚创科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林尚创科公司研发 “米粒抖音云控系统”等群控软件,利用技术手段模拟真人行为,批量控制“抖音”账号,为接受刷量服务者在抖音平台上的作品或服务制造虚高或虚假数据,微播视界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林尚创科公司的“虚假刷单”行为妨碍了网络服务的正常进行,侵害了网络服务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万元。

  3.不正当有奖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2020年,饶某在直播间销售日化用品时,展示了12部苹果手机、10台iPad,以及一张购买苹果手机发票,声称购买商品就有70台苹果手机和20台iPad等礼物赠送,但消费者购买日化用品后并未获赠手机。后执法人员查明手机发票为伪造,饶某被市场监督局罚款15万元。

  4.诋毁商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对比式宣传”通常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比如,某公司在直播期间推销“珀莱雅羽感防晒”时称“我用完这个之后再用那个资生堂的琉璃时光防晒……不行,那个已经是贵妇防晒做得非常非常轻薄的了。包括我现在用伊菲丹一千多块钱的防晒已经做得非常非常薄,但是用完还是会泛油光,我不行”;在推销“理肤泉眼部卸妆水”中称:“这个就是比那个美宝莲好用那么一点点……好用1%吧可能,完全一点都不会辣眼睛”等无依据的内容进行宣传。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公司在推销产品时对同类型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贬低,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98万元。

 

结语

 

  网络直播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也伴随着著作权侵权、人格权侵权、商标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风险,还可能会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主播和平台运营者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合法合规地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郭春飞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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