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AI进行创作要注意什么?
近年来,文艺创作活动中AI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能)的身影越来越多,写小说、作画、创作音乐、短视频、跳舞……AI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传统的艺术形态产生了较大的冲击,有些文艺家担心自己会被AI取代,而有些文艺家已经开始使用AI进行创作,让AI成为助力其文艺创作的便捷工具。AI创作在提高艺术创作效率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法律挑战,那么文艺家在使用AI进行文艺创作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AI作画《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太空歌剧院)获奖
一、文艺家利用AI进行创作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著作权侵权风险
生成式AI是通过对大量数据进行重复学习、训练而形成的大模型(数据投喂),那么在投喂阶段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由于该种使用方式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国家网信办于今年4月11日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7条也规定“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生成式AI产品的提供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对其AI产品进行训练,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素材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而对于使用这些生成式AI产品进行创作的文艺家来说,如果其使用这些AI产品生成的内容中有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内容,则该生成内容便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如果文艺家使用该生成内容进行再创作时没有将涉嫌侵权的内容剔除,则在作品发表后很可能面临被诉侵权的风险。
画家Erin Hanson在2021年创作的作品
在Stable Diffusion中以“style of Erin Hanson”等作为提示生成的结果
全球首例AIGC模型版权侵权案中,美国三名漫画家就针对三家AIGC商业应用公司发起集体诉讼,指控Stability AI研发的Stable Diffusion模型以及三被告基于上述模型开发的付费AI图像生成产品侵犯其版权。虽然该案件中原告起诉的对象是使用其作品对AI产品进行预训练的AIGC商业应用公司,但如果涉嫌侵权的画作由AI产品使用者(比如艺术家)发布在互联网上,或者艺术家在该画作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后发表,则原告也可以主张该艺术家承担侵权责任(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另外,如果未经许可将他人的文字作品作为提示语输入进生成剧本、图像、视频等的AI软件中,则还可能侵犯原作品的改编权。
2.人格权侵权风险
利用AI进行创作还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声音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
例如今年上半年爆火的“AI孙燕姿”翻唱周杰伦的《发如雪》,除了可能侵犯《发如雪》词曲权利人的著作权、唱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以及周杰伦的表演者权之外,还涉嫌侵犯歌手孙燕姿的声音权、姓名权、肖像权。“AI孙燕姿”翻唱的《发如雪》虽然并未直接使用孙燕姿的原声,仅是通过技术自孙燕姿的原声中提取声音元素进行目标合成,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的声音属于侵害他人声音权益的行为。另外,AI孙燕姿虽然标注不是孙燕姿本人,但是利用了孙燕姿的名字在音乐市场中的商业价值,所以也可能侵害孙燕姿的姓名权。如果发布视频时还使用了孙燕姿的肖像,则还可能侵害其肖像权。
B站“AI孙燕姿”翻唱音乐截图
3.违约风险
文艺工作者通常会接受他人的委托进行文艺创作,委托创作合同中通常都会约定权利保证条款,如保证原创、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如果受托方使用AI进行创作,最终形成的作品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那么受托方将构成违约,要对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随着AI技术的发展,今后委托方在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时,也可能将“不得使用AI工具”明确写进合同。那么即使受托方最终提交的委托作品未侵权,也可能会被委托方发现使用了AI工具,从而构成违约。也许有人会问,委托方怎么能发现使用了AI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有些AI生成物确实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让人难以分辨是否为AI创作,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注)第16条已明确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目前抖音已经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的水印与元数据规范》,可以预见,今后对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将会成为趋势。
除了可能对委托方构成违约外,在使用某些AI软件时还可能违反软件用户协议的约定。用户在注册AI软件账号时,软件开发者都会要求用户签署用户协议,如果该协议约定用户使用其AI软件生成的内容的版权归属于软件开发者,那么用户不能随意使用该AI生成物进行再创作,否则可能违反与软件开发者的协议。
4.因使用AI进行创作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风险
关于AI生成物能否享有版权,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构成要件之一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AI不是人类,因此纯AI生成物不构成作品,不能受到版权保护;但是,如果人类在AI生成物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则可享有其独创部分的著作权。但是由于目前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需要个案判断,因此包含有人类智力成果在内的AI生成物依然存在不被法律保护的风险。如果文艺家因为创作时使用了AI工具而无法享有相关内容的版权,那么这对其来说可能会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二、如何规避风险?
前面我们介绍了使用AI进行文艺创作可能存在的主要的法律风险,那么文艺家要如何做才能尽量规避这些风险呢?
1.关注所使用的AI软件的用户协议
在注册AI软件时注意仔细阅读用户协议,尽量选择使用用户协议约定版权归属于用户的AI软件。如果必须使用用户协议约定版权不归属于用户的AI软件,则应在该AI软件生成物的基础上进行深度的二次创作,使人无法识别出使用了该AI生成物,或者对其进行“转换性使用”(比如“讽刺性模仿”),以尽可能避免侵犯AI软件开发者的著作权。
2.注意查重
文字查重系统大家都比较熟悉。实际上,随着技术的发展,目前图片、视频、音频等查重系统也都陆续面世了。文艺家在使用AI创作时,先对AI生成的内容进行查重后再开始后续创作,可以大大降低侵权风险。
3.对创作过程进行存证
为避免出现因使用AI进行创作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笔者建议文艺家对创作过程进行存证,比如拍摄视频、照片、保留创作底稿、通过可信时间戳存证等,并在完成创作时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证明最终作品包含有自己的智力成果,从而使作品能够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郭春飞律师团队
注释: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
第十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三)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深度合成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