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著作权法》《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在戏剧界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提高戏剧工作者和全社会保护戏剧艺术知识产权的意识,凝聚文艺创新活力,共同建设清朗健康的行业生态,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中国戏剧家协会推出五期专题文章,以问答形式系统讲解戏剧相关著作权的法律概念,以及各种实操情境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希望对广大戏剧工作者和读者有所帮助。
01 什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戏剧创作?
著作权法上所称的戏剧创作,就是编剧创作戏剧文学剧本的过程,通过文学创作直接产生的智力成果即为戏剧剧本。
为编剧及其他艺术工作者的戏剧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属于直接产生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活动,均不视为戏剧创作。
02 《著作权法》中对戏剧作品是如何界定的?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依字面理解,该条规定的戏剧作品是指戏剧剧本。这与戏剧界认为戏剧作品是指包括戏剧剧本和舞台表演在内的“整台戏”不同。现有司法实践中,戏剧作品仅是指供舞台演出的戏剧剧本,一个戏剧剧本无论被演出多少次,戏剧作品都只能有一部。
03 一场完整的戏剧演出中,包含哪些知识产权?
一场完整的戏剧演出中,一般会包括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视听作品等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出版者权、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放权等邻接权。
04 戏剧工作者通过哪些方式可以证明自己对作品享有相关著作权? 著作权人应当注意哪些保存证据的途径?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的署名推定权利归属。因此,戏剧工作者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等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
05 对戏剧作品进行版权登记是必要的吗?版权登记应该如何操作?
戏剧作品的作者在完成创作后自动获得版权,版权登记是自愿的,登记有助于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可作为认定著作权权属的重要证据。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个人作品不需要提供该项);(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5)作品样本。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文字作品(1万字以上)300元、戏剧作品每件300元、音乐作品词曲300元、曲200元、舞蹈作品300元、美术作品300元、电影作品2000元、录像制品(半小时以内300元,每多半小时加100元)、表演,按照表演作品的类型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本文来源:中国戏剧家协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