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普法课堂】开讲啦——2023年“全国文联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四)

[关闭本页] 来源:中国戏剧家协会      发布时间:2023-04-27

导 语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著作权法》《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在戏剧界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提高戏剧工作者和全社会保护戏剧艺术知识产权的意识,凝聚文艺创新活力,共同建设清朗健康的行业生态,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中国戏剧家协会推出五期专题文章,以问答形式系统讲解戏剧相关著作权的法律概念,以及各种实操情境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希望对广大戏剧工作者和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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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戏剧演出过程中,为何观众不能拍照或者录像?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根据以上第(四)项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观众不得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

    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中,戏剧编剧、剧团及表演者对演出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并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因此,戏剧演出过程中,为避免侵权,观众不能拍照或者录像。

02 对戏剧演出录像进行网络传播授权时,平台方、剧团方及创作者应当注意哪些涉及著作权的问题?如何操作?

    1、录像制作者将戏剧演出制作录像制品时,应当取得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人(依现行法律规定通常指编剧,如导演等对戏剧剧本进行改编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新的作品,则导演等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戏剧演出的录像制作者制作录像制品时,需要取得原创剧本的编剧、改编剧本的导演、表演者、可以单独使用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等戏剧演出的主创团队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像制作者将戏剧演出制作成录像制品后,享有录像制作者权,享有许可网络平台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制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网络平台作为信息网络传播的被许可人在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时,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网络平台将戏剧演出的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时,需要取得编剧、导演、演员、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如果戏剧演出所需投入均由剧团提供,演出的组织、排练等均由剧团主持,参与演出的演职员均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戏剧演出体现的是剧团的意志,对外责任亦由剧团承担,则对整台戏剧的表演,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制作音像制品并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由剧团享有,任何演员个人对整台戏剧都不享有上述权利,也不得影响剧团对上述权利的行使。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只需取得编剧、剧团、录像制作者许可即可。

    4、剧团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取得权利,例如剧团与编剧、表演者和录像制作者签署协议,取得著作权、表演者权和录像制作者权。剧团应当受让这些权利,或者取得这些权利的专有许可使用权。

    本文来源:中国戏剧家协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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