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著作权法》《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在戏剧界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提高戏剧工作者和全社会保护戏剧艺术知识产权的意识,凝聚文艺创新活力,共同建设清朗健康的行业生态,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中国戏剧家协会推出五期专题文章,以问答形式系统讲解戏剧相关著作权的法律概念,以及各种实操情境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希望对广大戏剧工作者和读者有所帮助。
01 未有授权网络直播、播放戏剧作品的行为是否侵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害著作权。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构成侵害表演者权。
02 在表演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演出录像被他人在网络平台转载、传播,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未经表演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表演者的表演不属于职务表演,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相关网络平台未经表演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者的表演的,表演者可以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维护其权利。为固定侵权证据,表演者可以公证方式对侵权行为证据保全。
03 若演出录像未经许可而被其他个人或组织在网络平台转载传播,表演者应当如何维权?
表演者需要对相关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固定侵权证据,通常需要通过公证机关以公证方式对侵权行为采取证据保全。表演者可以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实现停止侵害其的表演、赔偿其的损失的目的,也可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迫使侵权方与表演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向表演者支付相应的使用报酬。
来源:中国戏剧家协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