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著作权法》《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在戏剧界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提高戏剧工作者和全社会保护戏剧艺术知识产权的意识,凝聚文艺创新活力,共同建设清朗健康的行业生态,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中国戏剧家协会推出五期专题文章,以问答形式系统讲解戏剧相关著作权的法律概念,以及各种实操情境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希望对广大戏剧工作者和读者有所帮助。
01 某位编剧的原创戏剧作品被演出方看中,签订合同时,编剧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编剧要清楚其原创戏剧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编剧作为原创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一般来说,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无法许可给他人使用,也无法转让给他人。
3、编剧要清楚所签订的合同是著作权转让合同还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转让是指编剧将戏剧作品著作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转让给演出方所有,转让之后,编剧将永久性失去被转让部分的著作权,演出方成为已转让部分的新的著作权人。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编剧许可演出方以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使用自己的戏剧作品,演出方获得的是戏剧作品著作权中一项或者多项权利的使用权,而编剧依然是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人。
4、编剧要清楚无论是将戏剧作品转让给演出方还是许可使用给演出方,编剧均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
5、编剧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演出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02 对原创剧本进行改编或移植其他剧种演出的过程中,原作者和演出方应注意哪些涉及著作权的问题?剧团未得到编剧授权,移植排演剧本,不给报酬甚至不署编剧名怎么办?
剧本移植是对剧本的改编或者复制行为,剧团移植剧本前应首先取得编剧许可,向编剧支付报酬,并不得侵犯编剧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也不得损害编剧的其他著作权权利。剧团未得到编剧授权,移植排演剧本,不给报酬甚至不署编剧名,侵害了编剧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03 未经编剧授权出版音像制品的行为是否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未经许可使用编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戏剧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害著作权。
0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戏剧作品,不支付报酬甚至不署编剧名的行为是否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来源:中国戏剧家协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