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厅字〔2015〕27号),加强和改进群星奖评奖管理,严格评奖标准和程序,切实提高评奖公信力和影响力,我部对《群星奖评奖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群星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群星奖是文化部为繁荣群众文艺创作、推出优秀群众文艺作品、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提升全民文化艺术素养、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而设立的国家文化艺术政府奖。
第二条 群星奖评奖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突出群众文艺特色,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文化惠民贯穿于评奖全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标准和程序,提高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三条 群星奖评奖每三年一届,在中国艺术节期间举行决赛和颁奖。
第二章 评奖对象和奖项设置
第四条 群星奖评奖对象是指由群众文化工作者和群众文艺爱好者创作和表演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类作品。除专业文艺院团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在校师生创作或表演的作品外,均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每届群星奖评奖数量为20个,其中音乐、舞蹈、戏剧、曲艺4个艺术门类作品各5个。
第三章 参评条件与评奖标准
第六条 参加群星奖评奖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品规模:音乐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8分钟,演出人数不超过16人;舞蹈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8分钟,演出人数不超过24人;戏剧作品演出时间不超过15分钟,演出人数不超过12人(含乐队人数);曲艺作品演出时间不超过12分钟,演出人数不超过12人(含乐队人数);
(二)参加复赛作品报送前原则上应为基层群众演出50场以上,报送前一年内新创作的优秀作品可适当放宽。
(三)在其它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中获奖的作品不再参加群星奖评奖。
第七条 评奖标准
(一)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聚焦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二)讲述百姓故事,反映多彩生活;注重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具有浓郁的生活气息。
(三)作品主题鲜明,生动质朴,表演技巧娴熟,表现手法创新,形式丰富多样,富有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
(四)突出群众文艺特色,坚持源自群众原创,尊重和遵循文艺规律,提倡小投入、小制作,有生活、接地气,有个性、有创意,小作品、大情怀,讴歌真善美,传递正能量,适合基层演出和交流推广。
(五)深入基层开展惠民演出,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
第四章 评奖机构
第八条 文化部设群星奖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公共文化司。
第九条 群星奖评奖坚持专家评委和群众评委相结合。专家评委由专业艺术门类和群众文化领域的专家组成,群众评委由基层文化工作者代表组成。
第十条 群星奖建立专家评委库,注重评委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定期更新轮换。每届群星奖专家评委的遴选产生,须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在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并予以聘任。专家评委根据艺术门类分组,每个艺术门类专家评委7-9人。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 群星奖评奖分初选、复赛、决赛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初选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初选工作,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宣传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本系统内的初选工作。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做好参评作品和人员的资格审核与材料审查,组织展演选拔。相关部门或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初选办法。
第十三条 初选后,相关部门或单位向文化部报送每个艺术门类2个作品参加复赛,组织进入复赛作品的参评单位、个人提供作品视频、简介、演出场次、群众评价等材料,并向文化部统一报送。
第十四条 复赛由文化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评委观看录像或现场表演的方式进行,每个艺术门类各选20个作品进入决赛。为促进承办地群众文艺创作,当届中国艺术节承办地文化行政部门可申报每个艺术门类1个作品直接进入决赛。
第十五条 决赛在中国艺术节期间举行,由文化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观看现场表演的方式进行,每个艺术门类各产生5个获奖作品。
第十六条 进入复赛、决赛与获奖作品名单及创作、表演和辅导人员名单均须向社会公示,为期7天,接受社会监督。初选、复赛和决赛评审结束后,应分别召开专家点评会,由评委对参赛作品进行点评。决赛结束后,群星奖评奖委员会负责为获奖作品写出评语。
第六章 奖励与推广
第十七条 文化部在中国艺术节期间举办群星奖颁奖仪式,对群星奖获奖作品颁发证书、奖牌(杯)和奖金。相关部门或单位可以适当方式对群星奖获奖作品及其创作、表演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评奖过程中对参赛作品进行公益性展示和传播,评奖结束后组织群星奖获奖作品和参评作品深入基层进行演出,并将其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范围。
第七章 评奖纪律
第十九条 群星奖评奖工作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严格评奖程序,严肃评奖工作纪律。群星奖评奖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确保评奖工作风清气正、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 群星奖评奖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参与参评作品创作、表演、辅导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对相应作品的评选实行回避,来自地方的专家评委对所在省份参评作品的评选实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 群星奖评委和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参评单位、个人以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宴请和请托,不得接受赠送的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不得借参加作品研讨会之机收取高额报酬,不得徇私舞弊。有上述行为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取消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所获奖项,并将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评单位、个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违规现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所获奖项、取消参评资格等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群星奖评奖经费由文化部从国家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相关部门或单位为参评作品创作、演出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群星奖评奖办法经文化部批准后,由文化部公共文化司负责组织实施。每届群星奖评奖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