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联印发《中国文艺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积极推进文艺志愿服务制度化

[关闭本页] 来源:《中国艺术报》      发布时间:2017-04-1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要求,动员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参与文艺志愿服务,促进文艺志愿服务制度化,中国文联、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日前印发《中国文艺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文艺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艺志愿者管理,保障文艺志愿者权益,推进文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促进文艺志愿服务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艺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和文艺技能,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文艺家、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
  文艺志愿者组织,是指各级文联、文艺家协会成立的及其授权各类文艺机构、文艺组织成立的文艺志愿者协会、文艺志愿者团(队)等。
  第三条 文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平等、无偿、利他”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文艺志愿者标识由图形“和平鸽”以及汉字“艺”组合而成。
  第五条 中国文艺志愿者服务日为每年5月23日。
  第二章        文艺志愿者
  第六条 文艺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14至18周岁,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须经所在学校同意。
  (二)热心和支持文艺事业,具有志愿精神。
  (三)具备从事文艺志愿服务的技能、时间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 文艺志愿者的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参加文艺志愿服务。
  (二)获取从事文艺志愿服务的必要信息和安全保障等工作条件,获得文艺志愿服务培训和志愿服务证明。
  (三)对文艺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享有志愿服务过程中创作的文艺作品的署名权。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文艺志愿者的义务:
  (一)参加文艺志愿服务,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保密信息。
  (三)自觉维护文艺志愿者的形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利用文艺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的活动。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招募与注册
  第九条 各级文联、文艺家协会和文艺志愿者组织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招募计划,发布真实、准确、完整的招募信息,面向各文艺家协会和各类文艺机构、文艺组织进行定向招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文艺志愿者。
  第十条 广泛实施文艺志愿者注册制度。
  (一)注册机构。各级文联、文艺家协会和文艺志愿者组织为文艺志愿者注册机构。
  (二)注册程序:
  1.申请人填写《中国文艺志愿者注册申请表》,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
  2.注册机构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编制注册号,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文艺志愿者证、章。
  (三)文艺志愿者可申请退出注册;对未遵守相关规定、不履行志愿者义务或志愿服务承诺的,注册机构应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文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形式和领域:
  (一)主要形式有慰问演出、文艺支教、文艺培训、展览展示、文艺项目援建、文艺作品捐赠等。
  (二)主要领域有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基层文艺工作者帮扶;艺术教育支持;文艺作品创作支持;社区文化建设和困难群体帮扶;文艺活动和公益性文化机构支持;文化保护、传承、普及与交流等。
  第十二条 各级文联、文艺家协会和文艺志愿者组织建立健全文艺志愿者培训制度。通过初次培训、阶段培训和项目培训等方式,对文艺志愿者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方面的通用培训;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对文艺志愿者骨干进行提高培训。
  第十三条 各级文联、文艺家协会和文艺志愿者组织分级、分类对文艺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
  (一)中国文联、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负责全国文艺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负责中国文联文艺志愿服务团的文艺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
  (二)中国文联、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各团体会员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文艺志愿者工作的指导、推动,推行文艺志愿者注册制度,组建和管理直属文艺志愿者团(队)。
  (三)市、县两级文联、文艺家协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各类文艺志愿者组织,广泛开展文艺志愿者注册工作,培育可就近就便、常态化开展的文艺志愿服务项目,加强文艺志愿者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文联、文艺家协会和文艺志愿者组织建立健全文艺志愿者档案记录制度。
  (一)文艺志愿者的档案记录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志愿服务信息、荣誉表彰等内容。
  (二)志愿服务信息包括文艺志愿者参加服务的累计次数、时长和每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评价、记录人等内容;文艺作品捐赠应记录其捐赠作品的详细信息。
  (三)服务时间一般从到达服务地开始计算,至离开服务地结束,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原则上1天时间计量不超过8小时。
  (四)档案记录信息可供本人查询,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得用于营利活动;未经文艺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五)实行档案记录异地转移和接续,确保不因工作岗位和居住地的变动而失效。
  (六)推广使用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开发的“中国文艺志愿者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文艺志愿者档案记录。
  第十五条 文艺志愿者开展长期志愿服务或对人身可能产生较高风险的志愿服务,原则上组织单位应与其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 各级文联、文艺家协会和文艺志愿者组织建立健全文艺志愿者嘉许制度。
  (一)定期褒扬和嘉奖优秀文艺志愿者,授予荣誉称号。
  (二)同等条件下,推荐优秀文艺志愿者优先加入文艺家协会;推荐文艺家协会理事、主席团成员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参加志愿服务的情况可作为“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等荣誉评选的参考依据。
  (四)推荐优秀文艺志愿者参加各类文艺培训、采风创作交流等文艺活动。
  (五)对优秀文艺志愿者在升学、就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以适当方式给予推荐。
  (六)广泛宣传文艺志愿者先进典型。
  第六章 支持和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文联、文艺家协会和文艺志愿者组织应为文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意外保险和适当的交通、误餐等补贴。文艺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或受到服务对象的损害,组织单位应进行协调处置或提供必要援助。
  第十八条 各级文联、文艺家协会和文艺志愿者组织应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支持,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公益文化机构、学校等场所,建立各类文艺志愿者服务基地和培训基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文联、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国文联办公厅
2014年11月27日印发


文艺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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