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作家协会简介
北京作家协会(以下简称“北京作协”)是居住和生活在北京的作家自愿结合的群众性专业团体,正式成立于1980年6月,其前身为1950年成立的文学创作组。1963年2月成立了北京作协筹备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即停止工作。1978年筹委会重新恢复工作,其间开始组建驻会专业作家队伍。1980年6月29日,召开了中国作家协会北京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了协会章程,选举了由47人组成的第一届理事会。诗人阮章竞当选为主席。1988年11月30—12月3日,召开了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将“中国作家协会北京分会”更名为“北京作家协会”,选举产生了由39人组成的第二届理事会。小说家兼词作家管桦当选为主席。
1997年5月21—22日,召开了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45人组成的第三届理事会。小说家浩然当选为主席。2003年9月18—20日,召开了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49人组成的第四届理事会。小说家刘恒当选为主席。2011年12月14—16日,召开了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51人组成的第五届理事会。刘恒连任主席。2018年10月17—19日,召开了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57人组成的第六届理事会。刘恒再次连任主席。
北京作协成立后,驻会专业作家均划归作协管理,原有专业作家31人,后陆续有调入中国作协或去世等情况,至2000年北京市文联机构改革定岗定编时,定为10个驻会作家编制。
2016年底老舍文学院成立后,驻会专业作家转由老舍文学院管理。北京作协自1987年开始实行合同制作家制度,目前有多重签约方式扶持的合同制作家20人,会员约1600人。协会专职干部编制4人。
北京作协实行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负责制,负责安排、组织协会的日常工作。
近年来,北京作协不断完善合同制作家管理办法,设立文学精品项目,扶持众多作家获得了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等多种国家级文学奖项。这些工作为建设北京作家队伍、推动首都文学事业发展做出了贡献。
北京作家协会历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中国作家协会北京分会第一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阮章竞
副主席:雷加 吴组缃 萧军 骆宾基 端木蕻良 张志民 管桦 王蒙
北京作家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管桦
副主席:刘绍棠 张洁(女) 林斤澜 赵金九 浩然 谢冕
北京作家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浩然
副主席:史铁生 张洁(女) 陈祖芬(女) 赵大年 赵金九 凌力(女) 谢冕
北京作家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名誉主席:浩然 张洁(女)
名誉副主席:赵大年 谢冕
主席:刘恒
驻会副主席:李青(女)
副主席:史铁生 陈祖芬(女) 刘庆邦 毕淑敏(女) 张承志 凌力(女) 曹文轩
北京作家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刘恒
驻会副主席:李青(女)
(注:2011年10月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驻会副主席,任副主席至届满)
副主席:刘庆邦 毕淑敏(女) 张承志 邹静之 徐坤(女) 曹文轩
(注:2013年4月五届三次理事会增补王升山为驻会副主席)
北京作家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刘恒
驻会副主席:乔叶
(注:2019年5月因退休不再担任驻会副主席,任副主席至届满。驻会副主席职务由作家乔叶(原名李巧艳)担任。)
副主席:刘庆邦 邹静之 宁肯 陈晓明 格非 周晓枫(女) 孙郁 唐家三少 曹文轩
北京作家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李荣飞(李洱)
副主席:石一枫 刘勇(格非) 李巧艳(乔叶)(女) 张威(唐家三少) 张莉(女) 杨庆祥 周晓枫(女) 周敏(女) 徐则臣 臧力(臧棣)
北京作家协会章程
(北京作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4年4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作家协会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由北京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北京文学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首都社会主义文学事业,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北京作家协会是中国作家协会和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北京作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最广泛地团结北京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致力于繁荣首都文学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推动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北京作家协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任务,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文学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北京作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北京作家协会对团体会员、文学工作者和文学领域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积极履行“政治引领、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推动创作”的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教育培训、人才培养、深入生活、采风创作、翻译出版、评奖办节、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研讨、调查研究、传播推广、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学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北京作家协会积极加强对北京文学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文学工作者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开展文学领域的人才培养、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文学队伍建设,繁荣发展北京文学事业。
第八条 北京作家协会积极加强北京文学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文学界行风建设,引导文学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作家协会文学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文学工作者。
第九条 北京作家协会加强文学教育和培训,培养造就高水平文学人才队伍。完善对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委会委员、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加大对文学领域领军人物、新文艺群体中的优秀人才、中青年文学骨干和基层优秀文学工作者的培养力度。发现和扶持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等新生力量,为青年文学人才成长创造更好环境、条件。
第十条 北京作家协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学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学创新,引导北京文学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文学作品,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十一条 北京作家协会重视事关文学事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树立和发扬真诚友善、客观公正的文学批评风气。加强网络阵地建设,全面反映北京文学创作、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二条 北京作家协会组织评奖办节等各类文学活动,推动建立健全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文学评价标准体系,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和监管机制,提升各项活动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北京作家协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文学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文学活动,开展文学推广和普及。加强文学公共服务,不断提升文学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全民阅读,夯实文学事业和作协工作的社会基础。
第十四条 北京作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文学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北京文学工作者包括文学领域的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从事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五条 北京作家协会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家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组织、文学团体和文学界人士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北京文学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北京作家协会推进中外文学交流,积极开展国际文学活动,以文化人、以艺通心,加强与海外华文作家的联系交流,增进同各国作家的友谊,用优秀的文学作品展现北京历史文化风貌,推动北京文学走向世界。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北京作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八条 在京高校文学研究机构、文学社团、文学期刊、出版机构、各区作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北京作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北京作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北京作家协会章程,执行北京作家协会决议,完成北京作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北京作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北京作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北京作家协会举办的活动,对北京作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北京作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北京作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北京长期从事文学工作,在文学创作、理论评论、翻译、编辑、教学、组织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赞成北京作家协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按照相关程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由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介绍,经北京作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北京作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北京作家协会章程,执行北京作家协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维护北京作家协会权益,完成北京作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向北京作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文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北京作家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北京作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北京作家协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予以提醒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北京作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四条 北京作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北京作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讨论并决定北京作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北京作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北京作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推选产生,由个人会员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
第二十六条 北京作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北京作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理事会中代表团体会员的工作理事,如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由北京作家协会根据工作实际统筹考虑,重新分配名额并进行推荐,报主席团审议通过。停止活动的团体会员,其代表不再担任理事。
理事会的职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组成。
北京作家协会实行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负责制,由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主席团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北京作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八条 北京作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及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协会对其履职情况实施考核。
第二十九条 北京作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各专业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北京文学行业建设和文学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违反北京作家协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北京作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北京作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北京作家协会简称“北京作协”,英文名称为“Beijing Writers Association”,缩写为“BWA”。北京作家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作家协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北京作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协会新媒体号
微信号:北京作家协会
下设委员会
小说委员会、诗歌委员会、散文和报告文学委员会、儿童文学委员会、文学理论和评论委员会、少数民族委员会、青年作家委员会、网络文学委员会
主要活动
1、十月文学月,自2016年开始举办,旨在营造浓厚的文学氛围,打造“北京文学”名片。累计数百位著名作家、评论家参与活动,形成全国性影响,受到广泛好评。
2、中国网络文学大会,自2017年开始举办,旨在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促进与下游产业的联动转化。中国网络文学 大会因其规模、影响巨大,已经成为全国网络文学界的盛事。
3、北京地区青年作家创作会,2022年起举办,宗旨是紧密团结北京地区的青年作家,引领北京青年作家为社会主义文学事业而奋斗,受到北京作家的普遍好评和关注。
联系电话:(010)66048572 电子邮箱:beijingwenlianwa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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