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音乐家协会

北京音乐家协会简介


       北京音乐家协会(以下简称“北京音协”)前身为北京市音乐舞蹈家协会,成立于1980年6月29日,歌唱家张权当选为主席。
       1983年7月22—23日,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中国音乐家协会北京分会宣告成立,通过了协会章程,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作曲家卢肃当选为主席。1988年10月18—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协会更名为北京市音乐家协会,音乐理论家厉声当选为主席。1997年4月25—27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指挥家谭利华当选为主席。2003年9月13—1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协会更名为北京音乐家协会,谭利华连任主席。2009年8月21—22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谭利华再次连任主席。2018年10月31日—11月2日,北京音乐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班子以及理事会理事74名,中国音乐学院院长王黎光当选为主席。2024年5月18日,北京音乐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在京胜利闭幕,李心草当选主席。
       北京音协实行驻会副主席兼秘书长负责制,驻会副主席兼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理事会下设表演、理论、创作、教育、民族音乐、社会音乐、组织联络7个工作委员会及具有工作委员会性质的3个分支机构:北京音协钢琴基础教育分会、北京音协青少年爱乐乐团和北京音协少儿小提琴教育学会。协会创建以来,在音乐表演、理论、创作、教育、社会音乐、民族音乐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创办了北京合唱节、北京管乐节、精品原创作品音乐会、北京中老年声乐比赛等品牌活动。

现任副秘书长:郭孟南


北京音乐家协会历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北京音乐舞蹈家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张权(女)
副主席:阴法鲁 李湘林 徐叔坚
中国音乐家协会北京分会第一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卢肃
副主席:姚思源 方堃 李湘林 陈天戈 黎英海
北京市音乐家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名誉主席:卢肃
主席:厉声
副主席:姚思源 方堃 李湘林 宗柏 黎英海 朱广星
北京市音乐家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名誉主席:厉声
主席:谭利华
副主席:王次炤 金铁霖 王安国 朱广星
北京音乐家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名誉主席:卢肃
主席:谭利华
驻会副主席:陈卫东
副主席:王次炤 王黎光 张维良 杨青 徐沛东
(注:2005年5月徐沛东辞去副主席、理事职务)
北京音乐家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名誉主席:杜鸣心
主席:谭利华
驻会副主席:陈卫东
(注:2010年5月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驻会副主席,任副主席至届满)
副主席:王次炤 王黎光 宋祖英(女) 张维良 杨青 陈卫东
(注:2010年7月五届三次理事会增补王瑞璞为驻会副主席)
北京音乐家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王黎光
驻会副主席:赵金波
(注:2023年第8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赵金波同志不再担任北京音乐家协会第六届理事会驻会副主席职务,保留其主席职务至任期届满)
副主席:王宏伟 肖学俊 金兆钧 赵瑞林 胡廷江 姜克美(女) 黄华丽(女)雷佳(女) 廖勇
(注:2019年2月六届三次主席团会同意雷佳(女)辞去副主席职务)
北京音乐家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李心草
副主席:王平久 李劲 肖学俊 汪舒南 张萌 胡廷江 姜克美(女) 秦文琛 黄华丽(女) 廖勇

 

 


北京音乐家协会章程


(北京音乐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2024年5月1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音乐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的,由北京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首都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首都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音乐家协会和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最广泛地团结北京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致力于繁荣首都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推动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任务,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音乐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对各团体会员、音乐工作者和音乐领域的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音乐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主要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创作采风、调查研究、理论评论、评奖办节、成果展示、推广传播、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本会积极加强对北京音乐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音乐领域的人才培养、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繁荣发展北京音乐事业。
第八条 本会积极加强北京音乐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音乐界行风建设,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引导音乐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音乐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音乐工作者。
第九条 本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本会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音乐创新,引导北京音乐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努力创作生产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音乐作品,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十条 本会重视事关音乐事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加强网络阵地建设,全面反映北京音乐理论、教育、创作、表演和传播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一条 本会致力于发现、培育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音乐人才、组织和群体入会,壮大北京音乐工作者队伍。加大对音乐领域领军人物、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中优秀人才、中青年音乐骨干和优秀基层音乐工作者的培养力度。完善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优秀音乐工作者的榜样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本会认真组织开展各种音乐艺术活动,积极参加中国音乐家协会组织开展的全国性评奖办节活动,对在音乐理论、教育、创作、表演和传播等业务领域和组织工作中有突出成就与特殊贡献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三条 本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音乐工作者,发挥音乐在基层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音乐活动,推广和普及音乐艺术。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音乐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四条 本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北京音乐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北京音乐工作者包括该领域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会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乐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音乐组织、音乐团体、音乐家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繁荣北京音乐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本会积极促进中外音乐文化交流,加强与世界各国音乐机构和音乐家的联系与合作,以文化人、以艺通心,扩大同海外音乐界的友好往来,展现北京历史文化风貌,推动北京音乐作品走向世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八条 北京各区文联所属音乐家协会及产(行)业文联所属音乐家协会,在京音乐专业院校、院团以及综合类院校音乐专业院系,民营专业音乐院团、院校(含民营综合类院校音乐专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专业的社会音乐组织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北京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本会理事会理事,推荐其成员加入本会,参与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北京音乐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北京长期从事音乐工作,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成绩,赞成本章程,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一名主席团成员或两名理事介绍,由本会会员发展审核委员会审核,报请主席团审批并履行入会手续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与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个人会员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等行为,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教育、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北京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北京音乐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推选产生,由个人会员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北京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理事会中代表团体会员的工作理事,如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由北京音乐家协会根据工作实际统筹考虑,重新分配名额并进行推荐,报主席团审议通过。停止活动的团体会员,其代表不再担任理事。
理事会的职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设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组成。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驻会副主席一般由秘书长担任,如遇工作变动或退休,其驻会副主席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且不再作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北京音乐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协会对其履职情况实施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人员由主席团聘任,开展各项活动,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北京音乐行业建设和音乐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北京音乐家协会简称“北京音协”,英文名称为“Beijing Musicians Association”,缩写为BJMA。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音乐家协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联系电话:(010)66048572 电子邮箱:beijingwenlianwa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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