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杂技家协会简介
北京杂技家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杂协”)的前身是北京市曲艺杂技家协会,成立于1980年6月。1988年6月12日,北京市曲艺杂技家协会分开设立协会,北京市杂技艺术家协会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
1997年3月19—20日、2004年3月8—10日、2009年6月18—20日,北京杂协分别召开第二、第三、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人数迅速增长。2004年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之后,北京市杂技家协会更名为北京杂技家协会。
2018年11月13—15日,北京杂协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50名理事组成的第五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1位,副主席6位。2023年12月14—15日,北京杂协召开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44名理事组成的第六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1位,副主席5位。
理事会下设杂技创作委员会、杂技教育委员会、理论研究委员会、魔术艺术委员会、滑稽艺术筹备委员会、对外交流委员会6个委员会。截至2019年底,协会团体会员11个,个人会员840名。
自协会成立以来,通过举办杂技展演、魔术交流大会、传统艺术进校园、走基层志愿慰问演出,实施创作扶持项目,开办文艺人才培养班,开展国际演出交流和召开杂技理论研讨会等充分发挥协会职能。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几十部作品获得包括蒙特卡洛国际马戏节、法国明日世界杂技艺术节、中国杂技金菊奖、全国杂技比赛等多项国内外重要赛事的奖项。北京杂协所举办的品牌活动有“华北五省区市杂技展演”“传统与传承——杂技节目展演”“北京大学生魔术交流大会”“流动的技艺——大运河文化带杂技精品展演”“中华传统艺术进校园”等,在全国杂技界具有较大影响,享有盛誉。
现任驻会副主席、秘书长:于振浩
北京杂技家协会历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北京市曲艺杂技家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王松声
副主席:秦斌 于真(女)
北京市杂技艺术家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尹钰宏
副主席:刘方 徐叔坚 姚金芬(女)
北京市杂技家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名誉主席:尹钰宏
名誉副主席:刘方
主席:林建
副主席:赵玉贵 赵维宗 孙力力(女)
北京杂技家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名誉主席:林建
主席:李恩杰
副主席:刘全利 孙力力(女) 杨宝林 赵玉贵
(注:2007年2月增补陈润华为驻会副主席,关亮东为副主席)
北京杂技家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李恩杰
驻会副主席:陈润华
(注:2010年10月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驻会副主席,任副主席至届满)
副主席:刘全利 孙力力(女) 关亮东
北京杂技家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张红(女)
驻会副主席:董蕾(女)
副主席:刘全利 王德生 齐红(女) 李宁 傅琰东
北京杂技家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李驰
副主席:于振浩 王强 李宁 杨敬荣 傅琰东
北京杂技家协会章程
(北京杂技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2023年12月15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杂技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由北京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北京杂技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首都社会主义杂技事业、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杂技家协会和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最广泛地团结北京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致力于繁荣首都社会主义杂技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推动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任务,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杂技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对各团体会员、杂技工作者和杂技领域的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杂技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主要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专题培训、人才培养、深入采风、创作培育、理论研究研讨、评奖推优、宣传推介、书刊出版、成果展演展示、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协会职能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本会积极加强对北京杂技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杂技领域的人才培养、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杂技队伍建设,繁荣发展北京杂技事业。
第八条 本会积极加强北京杂技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杂技界行风建设,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引导杂技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杂技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杂技工作者。
第九条 本会加强教育培训和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杂技工作者、特别是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的培训力度,充分发挥优秀杂技工作者的榜样带动作用。
第十条 本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本会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杂技创新,引导北京杂技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杂技作品,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十一条 本会重视杂技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学术探索、学术研讨、理论建设和杂技评论工作,鼓励和支持发展杂技高等职业教育,支持建设杂技专业理论研究机构,助力杂技学科建设和各种形式的杂技教育。加强网络阵地建设,全面反映北京杂技创作、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和成果,以及本会和本会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杂技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杂技活动,推广和普及杂技艺术,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杂技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三条 本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杂技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北京杂技工作者包括杂技领域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会尊重北京杂技传统和特色,促进并加强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杂技组织、杂技团体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杂技组织、杂技团体、杂技界人士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北京杂技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本会积极开展杂技对外文化交流,增进同各国杂技艺术家的团结和友谊,以文化人、以艺通心,扩大同海外杂技艺术界的友好往来,展现北京历史文化风貌,推动北京杂技走向世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在京各级杂技院校、院团,北京各区(局)、产(行)业文联所属的与本会业务范畴一致的杂技家协会,民营专业杂技组织,赞成本会章程,以机构名义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代表大会代表,推荐本会理事会理事,推荐其成员加入北京杂技家协会,参与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北京杂技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京从事杂技艺术工作2年以上,在杂技艺术相关领域取得一定成绩,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可由本人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或由两名会员介绍,由本会主席团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与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接受本会业务指导,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向本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杂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文艺活动、学术活动、评奖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相关信息。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等行为,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其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北京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北京杂技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推选产生,由个人会员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北京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理事会中代表团体会员的工作理事,如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代表该团体会员的,可由该团体会员重新推荐替换人选,并报主席团审议通过。停止活动的团体会员,其代表不再担任理事。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设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组成。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驻会副主席一般由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如遇工作变动或退休,其驻会副主席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且不再作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的职权是: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北京杂技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协会对其履职情况实施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北京杂技行业建设和北京杂技事业发展。各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聘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北京杂技家协会简称“北京杂协”。英文名称为“BeiJing Acrobats Association”,缩写为“BAA”。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杂技家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协会新媒体号
微信号:北京杂协
下设委员会
一、杂技发展委员会
主 任:张 红
副主任:刘全利、齐 红、李 宁、王德生、董 蕾、傅琰东、袁 悦
委 员:李 驰、韩 涛、杨敬荣、梁明堃、胡金玲、柴 莹、王 玉
联络员:柴 莹
二、杂技创作委员会
主 任: 齐 红
副主任: 李 驰、韩 涛、杨敬荣
委 员: 何晓彬、雷明霞、杨 迪、郑 博、辛 旭、汪艺玮、王 强、 张速超、李晓强、顾海涛
联络员: 王 玉
三、杂技教育委员会
主 任:张 红
副主任:李 宁、孙盛雅、李奕辉
委 员:张 琬、胡金玲、马京利、薛 尧
联络员:王 玉
四、理论研究委员会
主 任:徐 秋
副主任:杨 虹、柴 莹
委 员:申 莉、李忠宝、王静静、张志敬、王 玉
联络员:柴 莹
五、滑稽艺术委员会
主 任:刘全利
副主任:刘全和
委 员:刘 鑫、汪燕飞、王 龙、方 欣、李克石、张金旭
联络员:李克石
六、魔术艺术委员会
主 任:李 宁
副主任:傅琰东、徐凤美、沈 娟、王志伟、梁明堃、胡金玲
委 员:曲 蕾、王亚亮、李魏林、孙 峥、刘 畅、王 骥、袁 波、李忠宝、丁 帅
联络员:李魏林
七、对外交流委员会
主 任:李恩杰
副主任:常 明、刘 鑫
委 员:杨 硕、路 洪、张志敬、王 玉、宋秀兰
联络员:王 婷
八、专家指导委员会
主 任:孙力力
副主任:王德生、董 蕾
委 员:王建民、王立民、傅起凤、傅腾龙、罗秉松、王桂琴、房印庭
联络员:柴 莹
主要活动
“北京大学生魔术交流大会”
由、中国杂技家协会主办,北京杂技家协会承办,创办于2012年,以“为青年魔术师搭建展示平台,提升专业水平”为宗旨,以“推动魔术艺术发展”为目标,每两年举办一次。北京大学生魔术交流大会的主题从中外融合到区域交流再到表演形式创新,始终瞄准魔术行业发展的新特点和新动向,在京津冀地区乃至全国都有较高知名度。
联系电话:(010)66048572 电子邮箱:beijingwenlianwang@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 邮编: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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