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影家协会简介
北京电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首都电影工作者及相关机构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电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电影艺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北京电影家协会是中国电影家协会和的团体会员。截至2022年12月底,北京影协共有会员834人。
北京电影家协会成立于2009年9月,第一任协会主席为国家一级编剧张和平。2017年2月27日,北京影协在北京市委宣传部和市文联的直接领导下召开了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通过《北京电影家协会章程》修订稿,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北京影协主席黄建新,副主席丁百之、于冬、马丛峰、王一川、尹鸿、冯远征、束焕、孙立军、李少红、张朝阳、郝戎、薛晓路。2023年5月26日至27日,北京电影家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黄建新当选主席,于冬、于和伟、尹鸿、王晓晖、孙立军、束焕、吴京、张冀、陈杨萍、郝戎、郭帆、薛晓路当选副主席。
北京电影家协会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文联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协会“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职能,服务会员、服务电影、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充分发挥电影工作优势和引领作用,致力于电影学术建设和电影评论工作,扶植和推荐电影新人新作,鼓励会员深入生活创作反映时代精神优秀作品,进行艺术创新和业务创新;组织发动会员踊跃参加中国电影的权威性专业评奖及节庆活动,推进电影的文化建设;积极开展与中国电影家协会、各省、市、自治区电影界的联络、往来与合作;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保护会员的知识产权;努力发挥好组织、联络、协调、服务、交流的作用,为中国电影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现任驻会副主席、秘书长:陈杨萍
北京电影家协会历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北京电影家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张和平
驻会副主席:马丛峰
副主席:尹鸿 王一川 王中军 王兴东 张会军 张宏森 张强 李春良 李艳(女) 李雪健
明振江 傅红星 韩三平 路海波
北京电影家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黄建新
副主席:丁百之(女) 于冬 王一川 尹鸿 冯远征 孙立军 李少红(女) 束焕 张朝阳
郝戎 薛晓路(女)
北京电影家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黄建新
驻会副主席:陈杨萍(女)
副主席:于冬 于和伟 尹鸿 王晓晖 孙立军 束焕 吴京 张冀 郝戎 郭帆 薛晓路(女)
北京电影家协会章程
(北京电影家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2023年5月27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北京电影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北京电影工作者及相关机构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电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电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电影家协会和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最广泛地团结电影艺术家和电影工作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电影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核心任务,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电影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 本会对各团体会员、电影工作者和新的电影组织、新的电影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发挥组织优势,创新工作体系,向基层文艺工作者倾斜,通过组织学习、教育培训、人才培养、深扎采风、创作培育、评奖办会、成果展示、惠民演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研讨、调查研究、传播推广、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电影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条 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北京电影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电影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电影工作者。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电影界人民团体的专业优势,引导艺术家提高专业水平,建设更具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的电影评价体系,强化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深入推进行风建设。
第八条 本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本会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电影创新,引导北京电影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代表北京水准的优秀电影作品。用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引领文艺创作,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九条 本会致力于发现、培育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电影人才、组织和群体入会,壮大北京电影工作者队伍。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扶植、推荐电影新人新作,鼓励会员艺术创新和业务创新,建设文艺阵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电影作品展览及评奖活动,表彰奖励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理论创新的优秀成果,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电影工作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本会致力于电影理论研究和学术评论,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电影宣传刊物的编辑出版。发挥文艺评论评价引导文艺创作的风向标作用,强化文艺评奖的激励引领功能,开展积极健康的文艺批评。
第十一条 本会积极促进电影信息化建设,加强网站及新媒体建设,促进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和专业人才交流,促进北京电影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电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反映会员和北京电影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影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发挥协会的维权作用,完善相关职能。
第十三条 本会积极开展与各地(区)电影(影视)家协会、各类电影机构的联络与合作,积极开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海外华侨华人电影组织、艺术团体和电影艺术界人士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繁荣北京电影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发展北京电影文化产业,努力提高本会的发展能力,提升本会的工作实力,更有力地履行本会的职能,为服务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本会致力于中外电影文化交流,加强与世界各国电影机构和电影家的联系与合作,以文化人、以艺通心,扩大同海外电影艺术界的友好往来,展现北京历史文化风貌,推动北京电影走向世界,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作出贡献。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团体会员:凡在北京进行电影创作、生产、制作、技术和电影发行、放映等工作,同时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含中央在京单位),同意本会章程,以单位名义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可成为北京电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北京长期从事电影工作并取得一定成就的电影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一名主席团成员或两名理事会成员推荐并履行相关手续后,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可成为北京电影家协会个人会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电影艺术家和电影工作者,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可成为北京电影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积极发展会员,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个人会员的权利:参加本会的活动,对本会的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为北京电影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侨胞中的电影工作者,凡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可被授予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等处理,并相应予以公告。
第四章组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北京电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北京电影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北京电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推荐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报上级领导机构审核批准,提交北京电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设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一人。驻会副主席、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组成。
主席团会议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北京电影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以团体会员负责人身份当选理事、主席团人选的,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负责人,其理事、主席团的职务由所在单位新任负责人接任。驻会副主席一般由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如不再担任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一职的,也不再任驻会副主席职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北京电影行业建设和电影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北京电影家协会简称“北京影协”,英文名称为“BEIJING FILM ASSOCIATION”,缩写为“BJFA”。北京电影家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电影家协会。
协会新媒体号
微信号:北京电影家协会
主要活动
1、“北京影协杯”电影剧本征集评选活动
活动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反映我国尤其是首都社会发展变化和厚重历史文化等题材电影剧本,自2010年开启举办。活动得到了广大编剧的大力支持和热烈欢迎,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得到高度评价,为广大电影创作者特别是青年编剧创造了学习交流和展示推介机会,同时为更多的优秀电影作品搬上银幕奠定了坚实基础。
2、北京大学生影评大赛
自2009年起,面向全国百余所高校学生征集电影评论作品,旨在激发大学生对中国电影的关注热情,加强大学生群体与中国电影事业发展的联系挖掘了一批对电影心怀热爱的青年评论人才。部分获奖作者已在影视理论评论领域脱颖而出,成为电影评论新锐力量。
3、“筑梦北京”北京影协电影短片创作大赛
于2013年举办,2022年第四届活动打破传统办赛模式,以“我们这十年”为主题,以青年电影创作者为主要参与对象,鼓励用短片的形式多角度讲述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北京故事,借助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等五所高等院校及新媒体平台的力量,最大限度对优秀作品进行推荐报送及展映宣传。活动为广大电影创作者特别是青年电影人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展示平台,也为首都电影的可持续繁荣发展输送了新鲜血液。
4、首都青年电影人才培训计划——创作训练营
自2020年启动,前4期“首都青年电影人才培训计划——创作训练营”,共培训青年创作人才220余人,培训内容涉及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解读、宏观电影政策解析及电影导演、编剧、摄影技巧、制片、评论等多个方面,并创新结业考核形式,通过短片项目报送路演 短片拍摄的形式,成功推出《迷影》《永远在一起》等六部成果短片,极大激发了参训学员的创作热情,为青年电影从业者迅速成长搭建了平台。
5、其他主题电影文化活动
为展示电影文化魅力,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北京影协近年来围绕党的十九大召开、改革开放4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大纪念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举办多类型主题电影文化活动。如举办“迎十九大——百位影视名人书画展”“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第二届百位影视名人书画展”“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影视艺术家优秀书画作品展”“红色百年·光影传韵——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主题电影展映及研讨系列活动”等,着力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丰功伟绩,热情讴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在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重要时间节点,都能够在我们的活动中看到电影工作者主动投身其中、倾情奉献的身影,为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文化氛围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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