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八次代表大会
部分修改,2013年4月27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领导的由全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区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市属各局、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首都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首都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力弘扬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北京精神,繁荣发展首都文学艺术事业,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 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创作生产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四条 积极促进首都文艺界人士的团结;积极促进同兄弟省区市之间的文艺交流;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对各文艺家协会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责;对各区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各局、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惠民服务、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首都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六条 积极加强首都文艺界同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繁荣发展首都文化艺术事业。
第七条 引导首都文艺工作者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
第八条 积极反映团体会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依法开展文学艺术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条 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不断扩大友好往来,大力推动首都文化“走出去”,扩大中华文化影响力。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实行团体会员制。
北京市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区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北京市市属各局、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章程,执行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的活动,对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权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确定的名额推选和特邀产生。由代表大会经过充分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的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理事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由团体会员推举的理事人选不以个人身份,而以团体会员代表的身份参加理事会。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或有关方面的代表不再担任相关职务时,则实行自然替换——由该团体会员推举新的主要负责人为接替人选,或由商有关方面确定其新的代表作为理事人选,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和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查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
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在任职期间如遇退休或工作变动,其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但仍可保留副主席职务至任期届满。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主席团的决议、决定,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由文联主席、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及文联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可设荣誉职务,有关人选由理事会推举和聘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企事业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简称北京市文联。
会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
北京市文联的英文名称是Beijing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 ,缩写是BFLAC。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理事会名单
主席:
张和平
常务副主席:
陈启刚
驻会副主席:
(3人 以姓氏笔画为序)
刘开阳 张光一 程惠民
副主席::
(17人 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明明 王海平 王黎光
叶用才 刘冠军 刘铁梁
孙向东 李 宁 李金斗
李恩杰 陈 冬 陈维亚
林 岫 顾小英 彭利铭
谭利华 濮存昕
理事名单 |
(170人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嘉耕 于嘉祥 卫汉青 马丛峰(回族) 马秋华(女) 王 秋(女 维吾尔族) 王 捷 王 晨(女) 王 越 王一川 王升山 王亚勋 王成刚 王庆杰 王庆泉 王次炤 王青海 王明明 王响平 王洪玲(女) 王海平 王富国(满族) 王瑞璞 王殿玉 王黎光 王德新 王燕庆 尤小刚 尹 鸿 龙开胜 叶用才 田 静(女) 田伯平 田黎明 史长义 白 杰(满族) 白洪远 毕淑敏(女) 曲 仲 吕小中 朱宝坤 刘 建 刘 强 刘 颖 刘一达 刘开阳 刘云广 刘立滨 刘全利 刘庆邦 刘英毅 刘俊京 刘冠军 刘铁梁 刘增哲 孙向东(女) 孙孝材 孙志钧 孙明舜 苏仁先(苗族) 苏自红(女 回族) 杜镇杰 杜德久 李 兰(女 满族) 李 宁(回族) 李 青(女) 李 翔 李 澎 李 巍 李方方 李龙吟(回族) 李有来 李伟建 李呈修 李金斗 李金龙 李宗印 李建华(满族) 李春良 李恩杰 李耀林 杨 青 杨广馨(满族) 杨飞云 杨凤一(女) 杨晋京 杨晓升 杨海森 杨乾武 吴进良 吴素芳(女) 余海波 邹静之 汪帮宏 宋青松 宋德全 初小玲(女) 迟玉洁 张 红(女) 张 威 张 恬(女) 张 淼 张占琴(女) 张光一(女) 张延增 张会军 张连生 张明非(女) 张和平 张亮京 张维良 陈 冬 陈卫东 陈启刚 陈润华 陈维亚 陈履生 武亚军 林 岫(女) 明文军 岳 江(女) 岳 红(女) 岳永逸 金 童(女 满族) 周 龙 周振华 郑 虹(女) 郑晓龙 孟新洋(满族) 孟繁禧 赵 明 赵万里 赵风雷 赵多佳(女) 赵丽华(女) 胡 滨 哈亦琦(回族) 种玉杰 郗丙义 施艳玲(女) 洪 峰 贺成才 袁 武 耿大鹏 贾磊磊 夏细村 顾小英(女) 笑 林 徐 坤(女) 高 源 高锦东 郭 明 郭 威 唐晓辉(女 蒙古族) 陶庆梅(女) 黄殿琴(女) 曹文轩 康 宁(女) 彭利铭 董 蕾(女) 董幼民 韩小蕙(女) 程惠民(女) 傅 伟 傅 谨 焦海涛 雷 波 解玺璋 谭利华 濮存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