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绣未央》抄袭争议凸显“互联网 ”背景下权益保护新课题

[关闭本页]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楚卿 发布时间:2016-12-01

【事件】电视剧《锦绣未央》原著小说《庶女有毒》被曝抄袭200多部作品

  【观点】 《著作权法》能够约束的是“侵权” ,能够约束“抄袭”这种不劳而获行为的,是创作伦理和公序良俗

  网络小说改编电视剧《锦绣未央》近日受到部分网友和业界人士抵制。有网友在微博贴出文字情节对比图,显示这部电视剧的原著小说《庶女有毒》抄袭200多部作品,全文270万字294章中只有9章未涉抄袭。还有网友曝出《庶女有毒》作者秦简本名周静, 2014年作为电视剧《美人制造》编剧,抄袭周浩晖小说《邪恶催眠师》被起诉。对此,知名编剧余飞、汪海林等发声,支持有关作者维权。

  涉及维权, 《庶女有毒》这样的例子无疑给《著作权法》和相关著作权人提出了一系列难题。比如,缺乏诉讼主体。据笔者了解,经上百位网友整理,包括流潋紫、蒋胜男、海宴等网络作者,二月河、凌力等知名作家,还有《西厢记》 《红楼梦》等名著,以及天涯、豆瓣热帖,都在作者的抄袭目录中,多为大量照搬剧情、原文。然而,网友整理的“抄袭证据”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只有著作权人提起诉讼,其作为呈堂证供提交,并由法庭判定侵权,才能在法律框架下约束侵权者。200余位相关著作权人,谁来担当原告,就成了问题。

  又比如,作品及其独创性的认定。有网友惊叹,“参考书目”如此之多,作者的阅读量一定相当大,殊不知这正是写作软件的胜利,只要在这种软件中搜索相关类型,如景物描写、肖像描写等,软件就会列出大量作品的相关片段供使用者选择。借助写作软件完成的“作品” ,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更难回答的是,这样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在庄羽诉郭敬明侵权、琼瑶诉于正侵权等成功的维权实践中,侵权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是通过文字、情节、人物关系、逻辑关系的对比实现的,《庶女有毒》的独创性判断,则涉及多著作权人、跨作品取证,可以预见,即使进入司法程序,相关著作权人的维权之路并不十分乐观。

  是不是现行《著作权法》已经不够用了?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曾向笔者表示,面对抄袭现象,人们大多立即想到《著作权法》 ,其实这是一个误区。不难发现,比起郭敬明将庄羽作品中的字句情节打乱顺序、化而用之, 《庶女有毒》的简单复制粘贴更为明目张胆,且并无技术含量。然而,多名网友证实,从2013年起,诉《庶女有毒》抄袭并提出相关证据的读者、作者就屡见不鲜,这部作品在连载平台却长期位居推荐榜前列,甚至有粉丝赞其“抄得有水平” 。时至今日,电视剧《锦绣未央》占据荧屏,获得高收视率和热议,笔者以为,这既不是单纯的侵犯著作权事件,也不是《著作权法》能够解决的问题。正是由于一些人面对“肉眼可辨”的抄袭、照搬、雷同、借鉴视若无睹,认为这是《著作权法》判定的范畴,自身不敢、不愿、不肯作出适当判断及处理,才导致独创性有争议的作品大行其道,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利益和广大读者观众的合法权益。

  应该看到,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最广大著作权人的权利,其核心精神是鼓励原创,为了不致造成垄断,其独创性标准有一定限度,这也是一些著作权人提起了诉讼,也提交了证据,却不一定胜诉的原因。更应该看到, 《著作权法》能够约束的是“侵权” ,能够约束“抄袭”这种不劳而获行为的,是创作伦理和公序良俗。法律尚未判定侵权的抄袭、雷同等现象,行业规范理应约束。故而,不是《著作权法》约束力不够,而是网络文学、影视等行业的个别从业者、运营管理者,未能以法治精神约束自身。

  法律是底线,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行业标准还需高于法律标准,具体而言,创作领域对独创性的要求应该高于法律的要求,力避趋同、力求创新。最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发布通知要求网络文学平台依法履行传播文学作品的版权审查和注意义务,建立版权投诉机制,积极受理权利人投诉,及时依法处理权利人的合法诉求。一系列规定,为相关从业者敲响了警钟。相关行业的运营管理者,面对抄袭等不良现象,不是把责任“推脱”给法律,而是将法律法规渗透到日常行动中,为创作者营造公平公正的创作环境,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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