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71 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是指某一区域内的群体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直接创作并广泛流传的、反映该区域群体的历史渊源、生活习俗、生产方式、心理特征、宗教信仰且不断演绎的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总称,表现形式包括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其特点是创作主体不确定和表达形式在传承中不断演绎。
《著作权法》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自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以来,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直至2014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但是难以确定著作权人和创作的时间,因此其在保护期限、合理使用以及获得授权的渠道等方面不同于其他作品。
现有司法实践认为,某一特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属于特定社会群体的共同精神文化财富,它并不归属于群体中的某一特定成员,而与所有成员权益息息相关。因此在该作品权益受到侵犯时,该群体中的任何组织、任何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侵害的权利。
在《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关于原告赫哲族乡政府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对赫哲族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诉讼问题,法院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创作主体不确定和表达形式在传承中不断演绎的特点,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它进入公有领域,另一方面它又与某一区域内的群体有无法分割的历史和心理联系。赫哲族世代传承的民间曲调,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组成部分,也是赫哲族群体共同创作和每一个成员享有的精神文化财富。它不归属于赫哲族的某一成员,但又与每一个赫哲族成员的权益有关。因此,该民族中的每一个群体、每一个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不受侵害的权利。原告作为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乡级地方国家政权,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赫哲族公众的利益,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72 民间文艺的传承人采用新的形式演绎民间文艺,其成果是否享有著作权?
如果上述过程中产生的成果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那么传承人对于新作品(或称民间文艺衍生品)享有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民间文艺的传承人,利用已有的民间文艺,融合自身的创造性劳动,如将传说、故事等以电影、影视剧等方式再现,可以形成演绎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民间文艺传承人进行创作的素材具有特殊性,多数时候是早已超过著作权法保护期的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老作品。因此,民间文艺创作虽然是基于前人成果,但多数时候不构成侵权。
少数特殊情况下,民间文艺的素材是尚未超过保护期的作品。此时,若有人对作品主张著作权,则使用该作品必须经过授权并支付报酬。
但应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元素或者素材进行后续创作,形成具有独创性作品的,应说明素材的来源。因此,不管民间文艺素材是否已过保护期,为避免侵权,均应在适当的位置(如书的封面、影片的开头字幕)标注“根据××改编”。
73 民间文艺衍生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品独创性的认定不同于一般文艺作品,认定其独创性涉及到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垄断利益的平衡,法院在认定时会判断民间文艺衍生品是否达到独立可区别的程度,不能将已处于公有领域的民间文艺元素纳入作品的范围。
民间文艺作品包含的文艺门类众多,涉及文字、美术、音乐、舞蹈等。首先需要将这些民间艺术品对应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作品类型,然后根据法律对不同种类作品的保护规定进行裁量。例如,对于美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定义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在涉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要考虑成品在线条、色彩等方面体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独创性,“具有审美意义”也是对美术类民间文艺衍生品独创性的主要要求。结合已有案例,美术类民间文艺衍生品的独创性要求可归纳为:1.可明显区别于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既有原作的影子,又有自己的特点;2.需要在线条、色彩等方面具备艺术美感。
74 如何认定民间文艺衍生品是否构成抄袭?
著作权法下判断作品抄袭的条件有两个:首先,新作品的作者有实际或有可能接触到了原作品;其次,法院需认定这两件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由于民间文艺衍生品通常是以民间文学艺术元素为基本素材,而后者通常已进入公有领域。因此,法院对民间文艺衍生品进行比对时,需要从相关作品中排除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传统文化素材,仅比对两件作品中有独创性的部分,即独立可区别于其借鉴的民间文艺元素的部分。著作权法不禁止作者使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设计思路、工艺方法,但禁止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另外,不同类型的作品,因法律对其独创性要求不同,故判断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也不相同。比如,美术类民间文艺衍生品侵权纠纷案中,通常法院需要认定两件作品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如果将原作品和侵权作品隔离,普通消费者难以辨认其差异;而音乐类民间文艺衍生品侵权纠纷案中,法院需要认定两件作品是否构成整体或部分实质性相似,即排除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传统文化素材后,看两件作品相似的部分是否能构成完整的乐句15。
15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5)一中民终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