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作家协会章程
一、总则
第—条 北京作家协会(简称北京作协)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的,由北京作家和文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首都文学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北京作家协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Writers’Association,缩写为BWA。
第二条北京作家协会是和中国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北京作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准确把握文艺工作的时代主题和历史使命。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动员首都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繁荣发展首都文艺事业、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贡献力量。
第四条 北京作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二、任务
第五条 北京作协履行政治引领、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推动创作的职能,努力加强文学队伍的团结,积极发现和扶持文学新人,不断壮大文学队伍,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扶持有价值的作品,表彰奖励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努力做好北京老舍文学院各项工作;努力办好所属内刊和网站,并通过各种社会活动,促进和繁荣文学创作。
第六条 北京作协组织并提倡会员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深入社会生活;鼓励创作题材、体裁、艺术风格和表现手法的多样化,提倡积极反映社会主义的时代精神和现实生活;坚持正确方向,不断提高质量,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 北京作协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作家团体及社会各行各业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台、港、澳及海外华侨作家团体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第八条 北京作协致力于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和平友谊作出贡献。
第九条 北京作协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会员
第十条 凡赞成北京作协章程,在北京生活和工作,发表、出版过一定水平和数量的文学作品或理论、评论、研究著作,从事文学翻译、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并具有一定成绩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专家组审读,理事会审议通过,即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交付的工作,汇报创作计划和创作成果,接受业务指导,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时,由理事会确认后终止其会籍。
第十二条 会员如严重损害北京作协声誉、或严重违反章程、或因受法律制裁而丧失公民权者,经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籍。
四、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北京作协的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推选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十五条 北京作协实行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负责制,由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如驻会副主席调任或退休,即免去“驻会”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仍保留副主席职务至任期届满。
第十六条 北京作协设名誉主席、副主席和名誉理事。名誉主席、副主席和名誉理事由理事会聘任。
五、其他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企事业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终止活动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北京作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后实施。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