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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摄影家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11-29

(北京摄影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2023年11月12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北京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由北京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北京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首都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摄影家协会和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最广泛地团结北京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致力于繁荣首都社会主义摄影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推动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核心任务,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摄影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摄影工作者摄影领域的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教育培训、人才培养、深扎采风、创作培育、评奖办会、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研讨、调查研究、传播推广、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本会积极加强对北京摄影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摄影领域的人才培养、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摄影队伍建设,繁荣发展北京摄影事业。

第八条  本会积极加强北京摄影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摄影界行风建设,引导摄影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摄影工作者。

第九条  本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本会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摄影创新,引导北京摄影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摄影作品。为时代存照,为人民画像,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十条  本会重视摄影事业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加强网络阵地建设,全面反映北京摄影创作、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和成果。

第十一条  本会致力于发现、培育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摄影人才、组织和群体入会,壮大北京摄影工作者队伍。加大对摄影领域领军人物、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中的优秀人才、中青年摄影骨干和基层优秀摄影工作者培养力度,完善对终身成就摄影家、杰出摄影人才、德艺双馨会员等表彰奖励措施。加强同北京各摄影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对成绩突出的个人会员和摄影团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摄影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摄影活动,推广和普及摄影艺术。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摄影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三条  本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北京摄影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北京摄影工作者包括摄影领域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会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摄影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摄影组织、摄影团体、摄影家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繁荣北京摄影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本会积极促进中外摄影文化交流,加强与世界各国摄影机构和摄影家的联系与合作,以文化人、以艺通心,扩大同海外摄影艺术界的友好往来,展现北京历史文化风貌,推动北京摄影作品走向世界。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  北京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北京各区文联下属摄影家协会、北京产(行)业摄影家协会、北京地区的摄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北京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北京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北京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北京摄影家协会的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完成北京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北京摄影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北京摄影家协会理事会理事,推荐其会员加入北京摄影家协会,参与北京摄影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北京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北京摄影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北京摄影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北京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北京长期从事摄影工作,并在摄影创作、理论研究、评论、教学、展览、编辑、出版、翻译、图片制作、传播推广、器材研制和组织领导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符合《北京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的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一名主席团成员或两名理事介绍,由本会会员发展审核委员会审核,报请主席团审议批准并履行入会手续后,成为北京摄影家协会会员。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与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个人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摄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个人会员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组织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北京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北京摄影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北京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推选产生,由个人会员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北京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理事会中代表团体会员的工作理事,如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代表该团体会员的,可由该团体会员重新推荐替换人选,并报主席团审议通过。停止活动的团体会员,其代表不再担任理事。

理事会的职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设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组成。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驻会副主席一般由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如遇工作变动或退休,其驻会副主席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且不再作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北京摄影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协会对其履职情况实施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人员由主席团聘任,开展各项活动,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北京摄影行业建设和摄影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北京摄影家协会简称“北京摄协”,英文名称是:BEIJI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BPA”。北京摄影家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摄影家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北京摄影家协会第七次会员
代表大会文件7—4
 
北京摄影家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由北京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北京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首都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摄影家协会和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最广泛地团结北京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致力于繁荣首都社会主义摄影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推动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核心任务,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摄影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摄影工作者和新的摄影组织、新的摄影群体摄影领域的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创新工作体通过组织学习、教育培训、人才培养、深扎采风、创作培育、评奖办会、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研讨、调查研究、传播推广、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本会积极加强对北京摄影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摄影领域的人才培养、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摄影队伍建设,繁荣发展北京摄影事业。
第八条 本会积极加强北京摄影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摄影界行风建设,引导摄影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摄影工作者。
    第九条 本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本会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摄影创新,引导北京摄影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代表北京水准的优秀摄影作品,。用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引领文艺创作,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为时代存照,为人民画像,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十条 本会重视摄影事业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加强网络阵地建设,全面反映北京摄影创作、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和成果。
第十一条 本会致力于发现、培育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摄影人才、组织和群体入会,壮大北京摄影工作者队伍。加大对摄影领域领军人物、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中的优秀人才、中青年摄影骨干和基层优秀摄影工作者培养力度,完善对终身成就摄影家、杰出摄影人才、德艺双馨会员等表彰奖励措施。加强同北京各摄影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对成绩突出的个人会员和摄影团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摄影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摄影活动,推广和普及摄影艺术。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摄影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三条  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北京摄影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北京摄影工作者包括摄影领域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会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摄影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摄影组织、摄影团体、摄影家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繁荣北京摄影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本会积极促进中外摄影文化交流,加强与世界各国摄影机构和摄影家的联系与合作,以文化人、以艺通心,扩大同海外摄影艺术界的友好往来,展现北京历史文化风貌,推动北京摄影作品走向世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北京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北京各区文联下属摄影家协会、北京产(行)业摄影家协会、北京地区的摄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北京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北京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北京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北京摄影家协会的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完成北京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北京摄影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北京摄影家协会理事会理事,推荐其会员加入北京摄影家协会,参与北京摄影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北京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北京摄影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北京摄影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北京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北京长期从事摄影工作,并在摄影创作、理论研究、评论、教学、展览、编辑、出版、翻译、图片制作、传播推广、器材研制和组织领导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符合《北京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的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一名主席团成员或两名理事介绍,由本会会员发展审核委员会审核,报请主席团审议批准并履行入会手续后,成为北京摄影家协会会员。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与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个人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摄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个人会员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北京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北京摄影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北京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推选产生,由个人会员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北京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理事会中代表团体会员的工作理事,如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代表该团体会员的,可由该团体会员重新推荐替换人选,并报主席团审议通过。停止活动的团体会员,其代表不再担任理事。
理事会的职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设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组成。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驻会副主席一般由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如遇工作变动或退休,其驻会副主席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且不再作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北京摄影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协会对其履职情况实施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人员由主席团聘任,开展各项活动,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北京摄影行业建设和摄影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北京摄影家协会简称“北京摄协”,英文名称是:BEIJI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BPA”。北京摄影家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摄影家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北京摄影家协会第七次会员
代表大会文件7—4
 
北京摄影家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由北京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北京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首都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摄影家协会和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最广泛地团结北京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致力于繁荣首都社会主义摄影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推动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核心任务,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摄影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摄影工作者和新的摄影组织、新的摄影群体摄影领域的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创新工作体通过组织学习、教育培训、人才培养、深扎采风、创作培育、评奖办会、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研讨、调查研究、传播推广、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本会积极加强对北京摄影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摄影领域的人才培养、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摄影队伍建设,繁荣发展北京摄影事业。
第八条 本会积极加强北京摄影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摄影界行风建设,引导摄影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摄影工作者。
    第九条 本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本会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摄影创新,引导北京摄影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代表北京水准的优秀摄影作品,。用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引领文艺创作,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为时代存照,为人民画像,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十条 本会重视摄影事业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加强网络阵地建设,全面反映北京摄影创作、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和成果。
第十一条 本会致力于发现、培育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摄影人才、组织和群体入会,壮大北京摄影工作者队伍。加大对摄影领域领军人物、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中的优秀人才、中青年摄影骨干和基层优秀摄影工作者培养力度,完善对终身成就摄影家、杰出摄影人才、德艺双馨会员等表彰奖励措施。加强同北京各摄影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对成绩突出的个人会员和摄影团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摄影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摄影活动,推广和普及摄影艺术。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摄影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三条  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北京摄影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北京摄影工作者包括摄影领域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会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摄影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摄影组织、摄影团体、摄影家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繁荣北京摄影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本会积极促进中外摄影文化交流,加强与世界各国摄影机构和摄影家的联系与合作,以文化人、以艺通心,扩大同海外摄影艺术界的友好往来,展现北京历史文化风貌,推动北京摄影作品走向世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北京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北京各区文联下属摄影家协会、北京产(行)业摄影家协会、北京地区的摄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北京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北京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北京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北京摄影家协会的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完成北京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北京摄影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北京摄影家协会理事会理事,推荐其会员加入北京摄影家协会,参与北京摄影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北京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北京摄影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北京摄影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北京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北京长期从事摄影工作,并在摄影创作、理论研究、评论、教学、展览、编辑、出版、翻译、图片制作、传播推广、器材研制和组织领导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符合《北京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的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一名主席团成员或两名理事介绍,由本会会员发展审核委员会审核,报请主席团审议批准并履行入会手续后,成为北京摄影家协会会员。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与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个人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摄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个人会员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北京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北京摄影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北京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推选产生,由个人会员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北京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理事会中代表团体会员的工作理事,如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代表该团体会员的,可由该团体会员重新推荐替换人选,并报主席团审议通过。停止活动的团体会员,其代表不再担任理事。
理事会的职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设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组成。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驻会副主席一般由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如遇工作变动或退休,其驻会副主席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且不再作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北京摄影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协会对其履职情况实施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人员由主席团聘任,开展各项活动,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北京摄影行业建设和摄影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北京摄影家协会简称“北京摄协”,英文名称是:BEIJI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BPA”。北京摄影家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摄影家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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