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2021年4月28日北京书法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书法家协会(简称北京书协)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由首都的书法家、书法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首都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书法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协会的英文名称为: Beijing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CA。
第二条 北京书法家协会是和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北京书法家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广泛团结首都广大书法家和书法艺术工作者,为繁荣发展首都文艺事业、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贡献力量。
第四条 北京书法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书法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论评奖、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本会对会员有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六条 落实党建引领根本任务,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夯实协会党建工作。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首都书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书法工作者行为守则》,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深入继承传统、借鉴各类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组织引导首都书法艺术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不断提高书法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 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展览及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书法宣传刊物的编辑出版,加强北京书法家协会网站及新媒体建设,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积极吸纳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书法艺术工作者,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书法志愿服务活动。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积极支持发展书法文化产业,加强基础文化建设,为服务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并建立相应权利保障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致力于书法交流,增进与各兄弟省、市、自治区书法家协会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华人、华侨中书法艺术家团体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展现首都文化风貌。加强与各国书法艺术组织、书法家的友好关系,增进友谊,加深国际社会对中华传统文化的认知和了解,推动中国书法走向世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凡户籍在北京的各界人士,或在京购买了住房、居住三年以上、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非北京户口人士,从事书法创作、教学、理论研究、编辑出版或书法组织工作,在书法艺术领域具有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参加过由本会主办的重大展览一次或专项展览两次;
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在省市级专业刊物公开发表过两篇及以上书法理论文章者;
3.从事书法教育、编辑出版或书法组织工作五年以上,并有突出贡献者;
4.具有书法专业本科学历,并入选过本会组织的展览一次或在省市级刊物公开发表过两篇及以上书法理论文章者;具有书法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积极参与本会活动者。
第十四条 申请入会者,须有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秘书处审核、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第十六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团结,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开除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八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经常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北京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非专业出身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担任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驻会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在任职期间,如遇退休或工作变动,其“驻会”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保留其副主席的职务至任期届满,不再连任。
第二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负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荣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荣誉职务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履行本会章程不称职的机构成员,对于不请假、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三次以上的理事以上成员,视为自动辞职,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政府拨款;会员会费;其它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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