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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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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27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21年1月13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的由北京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首都文艺评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是和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广泛团结首都广大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为繁荣发展首都文艺事业、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贡献力量。

第四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文艺评论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文艺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成果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落实党建引领根本任务,加强对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夯实协会党建工作。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文艺评论工作者自律公约》,在文艺评论界大力倡导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文艺评论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文艺评论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组织开展科学、健康、理性、客观、公正的文艺评论和学术活动,打造文艺评论活动品牌和文艺评论阵地,宣传推广文艺评论成果,推动建立群众评价、专家评价、市场检验相统一的评判体系,褒优贬劣、激浊扬清,发挥文艺评论引导创作、推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职责作用。

第八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组织开展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加强学术探索,推动中国文艺理论话语体系建设,促进文艺评论规范化和文艺评论理论系统化,为繁荣发展首都文艺事业提供学术化、专业化支持。

第九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积极联系在京高校、研究机构、文艺院团、新闻媒体和出版单位,以及从事文艺评论的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等,逐步建立覆盖广泛、规范有序的文艺评论组织网络体系。

第十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加强人才培养,积极吸收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中的优秀文艺评论人才成为会员,重点关注中青年文艺评论工作者,在学习教育、评论创作、成果转化、评比奖励、宣传推介等方面为他们搭建平台。表彰奖励杰出评论人才、德艺双馨文艺评论工作者等,宣传推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优秀文艺评论工作者的榜样带动作用,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十一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文艺评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中的文艺评论工作者,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文艺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指导和推动基层文艺评论活动,提升人民群众的艺术审美品位。

第十二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首都文艺评论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依法维护首都文艺评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文艺评论家协会的联系和交流,组织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评论组织和文艺评论界人士的往来与交流,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同国际和各国文艺评论组织的联系与友好往来,推动中国文艺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为世界文艺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文艺评论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文艺评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文艺评论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北京市各区文艺评论家协会为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团体会员。北京市的文艺评论行业组织,凡赞成本章程,提出申请并经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执行北京文艺评论协会的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完成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北京文艺评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对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文艺评论领域有一定成就,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个人会员。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执行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决议,维护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权益,参加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业务指导,向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反映基层对文艺评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规定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享有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讨论和决定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和审议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理事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四条  北京文艺评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应由所在团体会员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或由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商有关方面确定新的理事人选,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二十五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听取和审议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工作报告;

3.选举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

4.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驻会副主席在任职期间,如遇工作变动或退休,免去驻会副主席职务,改任副主席职务至任期届满。

第二十七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召开。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发挥其专业优势,推动各艺术门类理论评论事业发展。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一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简称北京评协,英文名称为BEIJING LITERARY AND ART CRITICS ASSOCIATION(缩写:BLACA)。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属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属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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