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北京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北京民间文艺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2023年12月16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民间文艺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由北京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北京民间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首都社会主义民间文艺事业、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和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最广泛地团结北京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致力于繁荣首都民间文艺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推动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任务,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对各团体会员、民间文艺工作者和民间文艺领域的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民间文艺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主要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理论研究研讨、调查研究、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协会职能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本会积极加强对北京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民间文艺领域的人才培养、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民间文艺队伍建设,繁荣发展北京民间文艺事业。
第八条 本会积极加强北京民间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民间文艺界行风建设,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引导民间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民间文艺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民间文艺工作者。
第九条 本会加强教育培训和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民间文艺工作者、特别是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的培训力度,充分发挥优秀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榜样带动作用,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十条 本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民间文艺作品作为本会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民间文艺创新,引导北京民间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民间文艺作品,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十一条 本会重视民间文艺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学术探索、学术研讨、理论建设和民间文艺评论工作,促进民间文艺教育规范化和民间文艺理论系统化,促进民间文艺理论、评论工作的提高和发展,助力民间文艺学科建设和各级各类民间文艺教育。加强网络阵地建设,全面反映北京民间文艺创作、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和成果,以及本会和本会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民间文艺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民间文艺活动,推广和普及民间艺术,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民间文艺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三条 本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民间文艺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北京民间文艺工作者包括民间文艺领域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会尊重北京地区各民族民间文艺传统和特色,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间文艺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民间文艺组织、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界人士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北京民间文艺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本会积极开展国际民间文艺交流,增进同各国民间文艺家的团结和友谊,以文化人、以艺通心,扩大同海外民间文艺界的友好往来,展现北京历史文化风貌,推动北京民间文艺走向世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在京社会科学和文艺研究机构,在京高校民间文艺教研院(系、所),北京市各区(局)、产(行)业文联所属的与本会业务范畴一致的民间文艺家协会,以及北京各区致力于民间文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或开展民间文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传播等工作的相关机构,赞成本会章程,以机构名义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倡导和支持新文艺组织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北京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会理事,推荐其会员加入北京民间文艺家协会,参与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北京民间文艺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北京长期从事民间文艺相关工作,在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北京民间文艺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规定》的要求,可由本人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两名会员介绍或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并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审批,履行入会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倡导和支持新文艺群体入会。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接受本会业务指导,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向本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民间文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文艺活动、学术活动、评奖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相关信息,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等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其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北京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北京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北京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推选产生,由个人会员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北京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北京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理事会中代表团体会员的工作理事,如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代表该团体会员的,可由该团体会员重新推荐替换人选,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停止活动的团体会员,其代表不再担任理事。
理事会的职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设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组成。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驻会副主席一般由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如遇工作变动或退休,其驻会副主席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且不再作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北京民间文艺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协会根据《北京民协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工作规则》对其履职情况实施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专业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北京民间文艺行业建设和民间文艺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北京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北京民协”,英文名称是:BeiJing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缩写为BFLAA。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民间文艺家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联系电话:(010)66039810 E-Mail:beijingminxie@163.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 邮编:10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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