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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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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8-08

(北京电影家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2017年2月2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电影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首都电影工作者及相关机构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电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电影艺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北京电影家协会是中国电影家协会和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北京电影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和中国文联第十次代表大会、中国作协第九次代表大会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繁荣发展首都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强化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首都电影家和电影工作者,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美学精神,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发展繁荣社会主义电影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北京电影家协会坚持改革创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尊重电影艺术创作规律,开展电影艺术批评的良好氛围,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依据电影艺术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会务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对会员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会、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强化惠民公益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首都电影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八条 组织引导首都电影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鼓励会员把创作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不断提高电影艺术水平。在电影艺术创作中要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阐发和传播中国精神,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保护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首都电影剧本创作,不断提高电影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九条 北京电影家协会致力于电影理论研究和学术评论,组织学术交流,发现、培育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电影人才、组织和群体入会,壮大首都电影工作者队伍。扶植、推荐电影新人新作,鼓励会员艺术创新和业务创新,建设文艺阵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电影作品展览及评奖活动,表彰奖励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理论创新的优秀成果,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电影工作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北京电影家协会积极促进电影信息化建设,加强网站及新媒体建设,促进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和专业人才交流,促进北京电影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北京电影家协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电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反映会员和首都电影艺术家、电影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影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建立健全相应权益保障机制,发挥协会的维权作用,完善相关职能。
第十二条 北京电影家协会积极开展与各地(区)电影(影视)家协会、各类电影机构的联络与合作,积极开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海外华人电影组织、艺术团体和电影艺术界人士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繁荣首都电影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北京电影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发展首都电影文化产业,努力增强本会的发展能力,提升本会的工作实力,更有力地履行本会的职能,为服务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北京电影家协会致力于中外电影文化交流,加强与世界各国电影机构和电影家的联系与合作,展现首都历史文化风貌,加深国际社会的认识和理解,推动首都电影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形象和文化安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北京电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团体会员:凡在北京进行电影创作、生产、制作、技术和电影发行、放映等工作,同时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同意本会章程,以单位名义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可成为北京电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北京长期从事电影工作并取得一定成就的电影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可成为北京电影家协会个人会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电影艺术家和电影工作者,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有关方面推荐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报经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可成为北京电影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积极发展会员,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的权利:参加本会的活动,对本会的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为首都电影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侨胞中的电影艺术家,凡赞成本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两人或本会团体会员推荐,经主席团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会员和理事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及取消理事资格等处理,并相应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北京电影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北京电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北京电影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北京电影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确定的名额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本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本会与团体会员议定名额,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理事候选人。理事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及协会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组成。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以团体会员负责人身份当选理事、主席团人选的,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负责人,其理事、主席团的职务由所在单位新任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审议通过,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北京电影家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办公楼三层。
第三十三条  北京电影家协会简称“北京影协”;英文全称是“BEIJING  FILM  ASSOCIATION”,缩写为“BJFA”。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电影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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